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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受伤该找包工头还是发包公司?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2417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承揽工程还是单纯提供劳务?务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到底该找包工头赔偿还是发包的公司赔偿?这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最核心的争议焦点,也是法院划分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2417号生效判决解答:区分承揽关系与劳务关系,不能仅以工程由谁招揽工人、工资由谁代发作为唯一判断标准,核心要结合以下4个法定要件综合认定: 1. 是否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成果、交付标准、验收规则等承揽关系核心条款; 2. 承接方是否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独立完成主要工作,而非仅提供普通劳动力; 3. 承接方是否受发包方的管理、指挥,是否能自主决定施工流程、人员分工; 4. 报酬结算是按最终工作成果一次性结算,还是按实际工时按日/按月核算。 本案中,阿荣旗某有限公司与孔某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孔某仅负责代为招揽工人、上报工时、代发工资,施工内容完全由公司安排,报酬按实际工时核算,完全不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因此某公司与孔某、赵某甲之间均属于劳务关系,赵某甲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3月,阿荣旗某有限公司需要拆除公司锅炉房,找到孔某负责招揽工人、统计上报工时、代发工人工资。赵某甲经孔某招揽参与拆除工作,日工资320元。2024年4月5日,赵某甲在高空拆除作业时不慎跌落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经鉴定构成七级伤残、九级伤残。赵某甲起诉要求孔某、某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院观点:某公司与孔某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孔某未以自身设备、技术独立完成工作,仅代为招工时、报工时、代发工资,双方不符合承揽关系构成要件,某公司与赵某甲、孔某之间均属于劳务关系。某公司作为接受劳务方,未提供安全防护措施、未进行安全培训,存在主要过错;赵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存在次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赵某甲自担30%责任,二审法院对该责任划分予以维持。

裁判结果:驳回阿荣旗某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阿荣旗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赵某甲各项损失共计457215.6元。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07民终2417号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企业发包零散工程时,若确需建立承揽关系,务必签订书面承揽合同,明确约定工作成果要求、验收标准、报酬结算方式、安全责任承担等核心条款,同时核实承揽方是否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避免因选任过失或法律关系定性错误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2. 承接工程的班组负责人(俗称“包工头”),在承接工程时要明确与发包方的法律关系,若为承揽关系要约定清楚权利义务,同时建议为施工人员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避免因法律关系模糊陷入纠纷。

3. 提供劳务的施工人员,在高空、危险作业时务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做好自身防护(如系安全绳、佩戴安全帽等),同时注意留存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维权。

4. 本案中赵某甲因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担30%责任,提醒提供劳务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忽视安全操作,自身过错会直接影响最终获赔金额。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