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辩称借条是空白纸伪造不认账怎么办?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70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款人辩称借条是出借人用自己签过的空白纸伪造、未实际收到借款,能否推翻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703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以为只要说“借条是空白纸被对方伪造的”“我没收到钱”就能赖掉借款,其实根本不是这样。首先,借条、欠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借钱合意的核心证据,如果经鉴定签名确实是借款人本人写的,借款人光靠嘴说“是空白的”没用,必须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真的给过对方空白借条,否则法院不会采信。其次,像亲戚朋友之间的小额借贷,很多都是多次凑起来最后打一张总条,就算不是打借条当天交付的款项,只要能说清楚款项构成,符合熟人之间的借贷交易习惯,法院也会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最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为自己的签字行为负责,随便在空白纸上签字交给他人,后续产生的不利后果要自行承担,不能随意反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真实案例
盖某和都某是亲戚,2013年到2016年期间,都某陆陆续续多次向盖某借款,盖某还曾为都某垫付部分零散费用。2016年10月,双方对过往账目进行核算后,都某向盖某出具两张欠据:一张金额为19260元,另一张金额为34750元(其中本金30250元、2016年利息4500元,约定后续按年利率15%计息)。此外,盖某还为都某的妻子垫付了400元养老保险金。
因都某迟迟未还款,盖某诉至法院。一审中都某先是抗辩欠据上的签名不是本人所写,申请笔迹鉴定后结论为签名确系都某本人书写;随后都某又改口称自己曾向盖某出具过空白欠据,案涉欠据是盖某伪造的,自己未实际收到借款,同时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未采信都某的抗辩,判决都某偿还盖某本金49910元、利息4500元,并以302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4%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都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主张出具欠据当日自己在外地买羊不可能签字,还提交400元微信转账记录称已偿还养老保险垫付款。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欠据是证明借贷合意的直接证据,经鉴定系都某本人签名,都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空白欠据被伪造的事实,也未举证证明已偿还借款;结合双方系亲属、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欠据是结算凭证等事实,足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都某提交的400元微信转账未注明款项性质,因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无法认定是偿还案涉养老保险垫付款。此外,欠据未约定还款期限,盖某举证证明其持续催款,诉讼时效未届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70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第一,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不要打“糊涂仗”:如果是出借人,哪怕是亲戚朋友之间的借贷,也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垫付凭证都要妥善保存,结算时要让借款人出具明确的结算凭证,写清楚款项构成、利息标准、还款时间等核心内容;催款时要留下书面痕迹,比如微信催款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函等,避免对方以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如果是借款人,绝对不能随意在空白的借条、欠据上签字,哪怕是关系再好的亲友也不行,一旦对方私自填写内容,很难推翻,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还款时一定要备注清楚款项性质,比如“偿还XX借款本金”“偿还XX垫付款”,避免多笔往来中分不清还款对应的债务,还款后要及时收回欠据或让出借人出具收条。
第二,关于诉讼时效要注意:如果借条/欠据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第一次催款之日起计算3年,期间持续催款的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因此一定要留存好催款证据。
此外,本案中都某的抗辩前后矛盾,先是说不是自己签名,鉴定后又说是空白欠据,反而降低了陈述的可信度,因此当事人参与诉讼时应当如实陈述事实,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做虚假陈述,否则可能对自身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咨询征和律所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