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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能直接告发包人要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70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挂靠有资质建筑企业施工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发包人以与实际施工人无直接合同关系为由拒付工程款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709号生效判决解答:发包人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且实际直接与实际施工人进行工程款结算、支付的,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也成立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发包人以其与总承包方签订的中标合同约定、与实际施工人无合同关系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开某公司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某改造项目的发包人,正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总承包方。董某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借用正某公司资质承揽了项目中16号、17号、18号楼的施工工程,三方均认可正某公司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施工过程中,开某公司直接向董某某支付工程款,未通过正某公司走账。2018年5月4日,开某公司与董某某、正某公司共同结算,确认案涉工程总造价为15791371.2元,开某公司已付及代付合计14799761.46元,尚欠工程款991609.74元,同时扣除了回访费79342元。后开某公司以与董某某无直接合同关系、已超付工程款、垫付材料款未扣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等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款项,董某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虽然开某公司与正某公司签订了中标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开某公司明知董某某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且一直直接与董某某结算、支付工程款,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开某公司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款承担直接付款义务。关于开某公司主张的代付材料款,因其未举证证明该款项系结算后新增、未纳入结算范围,故不予支持;关于工程质量异议,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实际使用多年,开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结算时也未提及质量问题,故对其要求扣除鉴定费、维修费的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开某公司向董某某支付工程尾款991609.4元及利息、返还回访费79342元及利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开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709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实际施工人而言,若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挂靠事实、且直接与自身结算工程款的,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欠付工程款,无需先向被挂靠的总包方主张,能大幅缩短维权路径、降低维权成本。起诉时需重点收集结算单、直接付款凭证、发包人知晓挂靠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2. 对发包人而言,若知晓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施工,仍直接与其结算、付款的,将承担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义务,不能再以与总包方的中标合同单价、付款条件等约定对抗实际施工人。如需规避风险,应严格按照总包合同约定向总包方支付工程款,避免直接与实际施工人结算。
  3. 工程款结算时,务必将所有已付款、甲供材、垫付款、扣款项等全部纳入结算范围,签署书面结算协议后再主张存在漏扣款项的,需举证证明该款项属于结算时未涉及的新增债务或漏算款项,否则难以被法院采信。
  4. 工程质量异议需在约定期限或法定合理期限内提出,工程已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再以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款的,通常无法得到支持。如确属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并书面通知施工方维修,固定相关证据后再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