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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承包期间下属借钱要公司还?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7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将下属部门承包给内部人员经营,承包期间部门负责人以公司经营名义对外借款,公司以借款未加盖公章、内部约定承包期间债务自负盈亏为由拒绝还款,出借人是否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738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有权要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核心裁判逻辑主要有三点:

  1. 只要借款实际用于公司下属部门的正常经营,且签字人是公司正式任命的部门负责人,即便借据没有加盖公司公章,负责人的签字行为也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公司承担。
  2. 公司与内部承包组之间的承包约定,属于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安排,仅对公司和承包组成员产生约束力,不能用来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外部债权人。
  3. 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出借人可以随时主张还款,诉讼时效从出借人明确主张还款且借款人拒绝履行之日起算,不存在出借人未主张权利就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

本案中呼伦贝尔某农牧场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均未被法院采纳,正是基于上述裁判规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8月1日,呼伦贝尔某农牧场有限公司下属酒厂的负责人王某甲,因酒厂采购煤炭、运输玉米的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50000元,出具了载明月利率1.5%的借据,未约定还款时间。该笔借款实际交付后用于酒厂经营,且已记入酒厂官方账目。后王某多次索要借款无果,将某农牧场公司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还本付息。某农牧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王某甲无权代表公司借款、公司与承包组约定承包期间债务自负、本案已过诉讼时效等理由,要求改判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观点

王某甲作为某农牧场公司下设单位的负责人,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法律后果应由某农牧场公司承担;公司与承包组的内部承包约定属于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对外部债权人王某没有约束力;案涉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出借人可随时主张权利,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内07民终73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某农牧场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46711.67元,并按年利率12.4%支付自2025年3月11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后续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738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出借人提示:出借款项给企业下属部门、项目组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核实签字人的身份是否为企业授权的负责人,留存好借款用途的相关证据(如采购凭证、经营账目记录、沟通记录等),避免后续企业以“个人借款”“内部承包”为由拒还。
  2. 对企业提示:采用内部承包经营模式时,要完善对外借款的授权机制,明确承包组的对外权限,同时在承包协议中明确债务追偿条款,即便因承包组借款对外承担了还款责任,也可以依据内部协议向承包组成员追偿,降低经营风险。
  3. 对民间借贷双方提示: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催要还款时要留存好催要证据(微信/短信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函等),避免后续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借款人暂时无力还款的,要主动与出借人协商延期还款方案,避免被起诉后影响个人或企业征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