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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木材被第三方拉走银行索赔为何被驳回?征和律所结合呼伦贝尔(2025)内07民终75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动态质押的动产(如木材、钢材等种类物)与其他质权人的质押物发生存放区域重合、质物混同时,质权人主张第三方拉走质物构成侵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法院会如何认定举证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7民终752号生效判决分析:在动产动态质押场景下,质权人以第三方拉走质押财产构成侵权为由主张赔偿的,需完成两项核心举证义务:一是证明自身对案涉动产享有合法有效的质权;二是证明第三方拉走的动产就是己方的质押财产(即质物的特定化举证)。

如果质押物为种类物,且多个质权人的质押物存放于同一厂区、区域存在重合,质权人无法提供完整监管记录、质押清单、专属标识等充分证据将争议动产特定化为己方质押物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侵权索赔主张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9年至2022年间,某木业公司先后为内蒙古某科技公司、自身向内蒙古银行某支行的两笔贷款提供木材动态质押担保,内蒙古银行某支行委托内蒙古某担保公司对质押木材进行监管,存放地点位于某木业公司院内。同期,某木业公司还向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多次贷款,同样以木材提供动态质押担保,委托某农产品公司监管,质押物亦存放于某木业公司院内,双方监管区域存在部分重合。

后某农产品公司从某木业公司1、2号车间拉走一批木材并处置,内蒙古银行某支行认为该批木材属于其质押财产,某农产品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木材或赔偿损失689万余元。

争议焦点

某农产品公司拉走案涉木材的行为是否侵害了内蒙古银行某支行的质权,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内蒙古银行某支行与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质押物均为某木业公司的木材,且均采用动态质押模式,双方监管的木材存放区域存在部分重合,对“北区货场”的划分标准存在争议。内蒙古银行某支行作为主张侵权成立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某农产品公司拉走的木材就是其享有质权的质押财产,但该行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实现质物的特定化,无法将争议木材与己方质押物一一对应,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内蒙古银行某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内07民终752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7民终752号
  •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针对动产动态质押(尤其是木材、钢材等种类物质押)的法律风险,质权人及监管方应当重点做好以下防范工作:

  1. 明确划定专属监管区域,实现物理隔离。在质押设立时,应当与出质人明确约定质押物的专属存放区域,最好通过围栏、独立仓库、标识牌等方式进行物理隔离,避免与出质人自有货物、其他质权人的质押物混同存放;对于区域划分的标准(如南北区的分界基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附示意图,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2. 及时完成质物特定化标识。质押设立当日即应对质押物喷涂专属标识、粘贴质押标签,标识应当具有唯一性和辨识度,且留存标识喷涂的照片、视频等证据,避免纠纷发生后才补涂标识导致证明力不足。
  3. 完善全流程监管记录。监管方应当建立规范的出入库台账、每日巡库记录、定期盘点报告,留存完整的监控录像,确保质押物的数量、品类、位置变化全程可追溯,一旦发生争议能够快速锁定己方质押物的范围。
  4. 及时固定侵权证据。若发现第三方擅自处置质押物,应当第一时间通过现场公证、录像、拍照、盘点等方式固定证据,明确被处置货物的品类、数量、价值,同时及时报警或向法院申请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此外,若因监管方未尽监管职责导致质物灭失或无法特定化的,质权人可依据监管协议向监管方主张违约责任;若发现出质人存在重复质押、质物混同等情形,质权人应当及时主张权利,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质权范围,避免后续维权陷入举证困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