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受让不良债权的转让协议会无效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8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银行转让不良债权时,受让方跨区域经营、超出业务范围,或者银行转让时不符合监管部门试点要求,债务人能否以此主张债权转让协议无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853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无效的唯一法律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部门规章、监管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次,《民法典》明确规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资产管理公司跨区域受让不良债权、超出业务范围的行为属于行政监管范畴,仅会产生行政责任,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第三,案涉债权不属于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债务人合法权益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魏某曦、康某军欠付A银行五原支行借款256万余元,经法院调解确认还款责任后,A银行五原支行于2021年6月将包含该笔债权在内的2户债权在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宁夏B资产管理公司摘牌后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续B资产公司又将债权转让给内蒙古C资产咨询公司,转让通知已送达魏某曦、康某军。魏某曦、康某军以B资产公司超范围跨区域经营、A银行五原支行不符合不良债权转让试点资格、违反监管规定为由,起诉要求确认案涉债权转让部分无效。
争议焦点
案涉《债权转让协议》中涉及魏某曦、康某军债务的部分是否有效。
法院观点
首先,魏某曦、康某军主张合同无效所依据的《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均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范畴,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其次,即使B资产公司存在超范围、跨区域经营的情形,该行为属于行政监管调整范畴,不必然导致民事合同无效,且案涉债权不存在法定不得转让的情形,转让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三,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行政处罚属于行政责任范畴,与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无关。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魏某曦、康某军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853号
-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务人若对债权转让有异议,应优先核查债权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仅以转让方、受让方违反监管规定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如认为转让行为违反监管规定的,可向金融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要求进行行政处理。
- 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让不良债权时,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转让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应严格履行债权转让的法定通知义务,确保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 不良债权受让方在受让债权前,应核查自身是否符合受让资质、区域要求等监管规定,避免因违规受到行政处罚,同时应核实债权的真实性、可转让性,核查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防范交易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