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车辆出事故停运损失该谁赔?保险公司拒赔合法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依法从事营运的车辆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能否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险免责条款已约定不予赔付”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982号生效判决分析:保险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免责”为由拒赔的核心前提是,其已经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法定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若保险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已履行上述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营运车辆合理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
此外,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的可获赔偿的财产损失范畴,并非不受法律保护的损失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获赔。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1月3日,肖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境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者方五原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所有的营运重型半挂牵引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肖某方驾驶员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肖某的车辆在太平某保险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限额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经鉴定,某甲公司的营运车辆日停运损失为927元,合理修复期33天,产生停运损失共计30591元。某甲公司起诉要求太平某公司赔偿包含停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2744.4元,太平某公司以“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商业险免责条款约定不予赔付”为由提出抗辩。
争议焦点
太平某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案涉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主张适用免责条款拒赔的,应当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免责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中太平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就停运损失相关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肖某履行了上述法定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对肖某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案涉停运损失属于法定应当支持的财产损失范畴,因此一审判决太平某公司承担停运损失的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2026年1月22日,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太平某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由太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某甲公司包含停运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5274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8元由太平某保险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98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营运车辆车主而言,发生交通事故后若主张停运损失,应当及时留存三类核心证据:一是车辆合法营运的资质证明(如道路运输证等),二是事故发生前6-12个月的营运流水、收入凭证以证明营运收益标准,三是车辆维修时长证明、停运损失鉴定报告以明确停运周期及损失金额,避免因证据不足无法获赔。
- 对于车险投保人而言,在购买商业三者险时,可主动要求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留存投保沟通的录音、签字文件等证据,避免后续保险公司以“已约定免责”为由拒赔。
-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承保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留存投保人签字确认的免责事项说明书、投保提示录音录像等凭证,避免后续因举证不能导致免责条款无效,自行承担赔付责任。
- 此外需要注意:交通事故中为查明损失产生的鉴定费、施救费均属于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损失程度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不得主张免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