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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的农民遭遇交通事故能主张误工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19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村居民,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能否主张误工费?误工费应当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1989号生效判决分析:针对超过60岁的农村户籍受害人主张误工费的诉求,司法实践中不会仅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直接驳回。若受害人能够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其确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且因交通事故导致劳动能力受限、收入实际减少的,法院会结合受害人年龄、劳动能力实际衰减情况,参照对应行业工资标准酌情支持误工费。本案中法院就在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基础上,考虑63岁受害人劳动能力递减的实际情况,调低日误工费计算标准后作出认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兼顾了双方利益公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七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5年4月25日,白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杭锦后旗双庙镇某路段超车转弯时,碰撞同方向驾驶电动三轮车的甄某甲,造成甄某甲(事故时63周岁,农业户籍,以务农为业)十级伤残、电动三轮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白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甄某甲承担次要责任。白某驾驶的车辆在中国某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甄某甲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及白某赔偿包括误工费在内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支持了甄某甲的误工费主张,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称甄某甲未提供收入减少证明,误工费计算标准错误。

争议焦点

年满63周岁的务农受害人甄某甲的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应当如何计算?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甄某甲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证明足以证实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一审法院在2025年度农、林、牧、渔业职工平均工资基础上,充分考虑甄某甲的年龄因素、劳动能力减弱的实际情况,酌情调低日误工费标准后计算90天误工费的处理符合案件实际,平衡了双方利益,应予确认。

裁判结果

驳回中国某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分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甄某甲各项损失共计112107元,返还白某垫付款3701.5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1989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误工费主张的核心是“因误工实际减少收入”,与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必然关联。超过60岁的受害人无论是务农、从事零散务工还是返聘工作,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事故前有稳定收入、因受伤导致收入减少的,都有权主张误工费,保险公司以“超过退休年龄无误工费”为由拒赔没有法律依据。
  2. 农村户籍受害人主张务农误工费的,应当提前准备好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土地流转/种植收益相关凭证等证据,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如果是在外打零工的,要尽量留存工资转账记录、用工方证明、考勤记录等材料,证明确实存在收入损失。
  3. 本案还涉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三期”鉴定区间取值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取鉴定区间的中值计算赔偿金额,受害人起诉前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同时对三期进行鉴定,避免自行主张的期长过高不被支持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