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卖合同中加装设备零部件能否主张额外增项费?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650号案例实务解读

买卖合同中加装设备零部件能否主张额外增项费?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6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主张买方要求加装的零部件、变更的服务标准属于合同外增项,要求买方支付额外增项费用的,需满足哪些法定条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650号生效判决解答: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主张合同外增项费用的,需同时满足三项核心要件:一是案涉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原合同、技术协议约定的供货范围;二是买卖双方已就该增项的内容、对应价款、履行方式等核心内容达成明确、书面的合意;三是卖方已实际完成增项内容的交付或履行。

本案中某某重工公司的增项主张未获法院支持,核心原因在于:其一,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明确约定设备报价包含达标运行所需的所有主体设备及零部件,卖方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试验标准升级、加装手阀/定位销等内容不属于约定供货范围;其二,双方未就上述内容属于合同外增项及对应费用达成书面确认,买方亦明确否认存在增项约定;其三,卖方在诉讼前多次向买方发送的催款函中均未提及增项费用,进一步佐证双方并未就增项事宜达成一致。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1年6月、7月,某某重工公司与内蒙古某某光伏公司先后签订《反应器采购合同》《还原炉钟罩采购合同》,总价款分别为1900万元、1360万元,双方同步签订对应技术协议,明确约定供货范围、质保期、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履行过程中,某某重工公司依约交付了案涉设备,某某光伏公司尚欠付质保金共计310万元。

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某某重工公司主张其按照买方要求升级了晶间腐蚀试验标准、独立完成旋风分离器安装、加装手阀及定位销等,上述内容属于合同外增项,要求买方支付增项费用169.8825万元及利息;某某光伏公司则主张某某重工公司存在逾期交货的违约行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共计163万元的违约金,要求从欠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某某光伏公司支付欠付货款及利息,同时支持某某光伏公司的违约金抵销主张,驳回某某重工公司的增项费用请求。某某重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某某重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增项不属于合同约定供货范围,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就增项事宜达成合意,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650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买方提出超出原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供货或服务要求,卖方应当第一时间出具书面增项确认函,明确增项的具体内容、对应价款、履行期限,以及该增项对原合同交货时间、付款节点等核心条款的影响,要求买方加盖公章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再行履行,严禁仅以口头约定或工作人员私下沟通邮件为准,避免事后双方就增项事宜发生争议时卖方举证不能。
  2. 卖方在发送催款函、对账单等债权主张文书时,应当全面列明所有应收款项,包括已确认的货款本金、增项费用、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等,漏列款项可能被法院推定为双方就该款项不存在争议,后续主张将存在较大败诉风险。
  3. 如买卖双方协商变更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核心合同条款,务必签订书面补充协议,避免仅以工作人员的沟通记录作为变更依据,防止事后对方否认变更约定的,主张变更一方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 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如一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调整请求,并提交证据证明对方的实际损失远低于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否则法院将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