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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书面合同供货能不能凭微信对账要回货款?征和律所结合巴彦淖尔(2025)内08民终8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无书面买卖合同的口头供货交易,仅凭公司会计的微信对账记录、出库单,以及公司负责人收到对账信息后未提异议的聊天记录,能不能作为认定欠付货款的有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8民终838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买卖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要一方履行了供货义务、对方实际接收货物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公司会计作为负责财务核算、对账的专属工作人员,其在微信中对货款金额的确认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账结果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供货方将对账信息发送给买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买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对对账内容的默示认可。若出库单所载供货数量与对账记录能够相互印证,即可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本案中两级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裁判规则,支持了供货方要求买方支付338816元欠付货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巴彦淖尔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山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磴口县分公司先后于2023年4月、7月签订两份烧结多孔砖购销合同,两份合同履行完毕后,建材公司继续向工程公司供货,但未签订新的书面合同。后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将载明供货数量、单价、欠付金额338816元的对账单发送给工程公司会计庞某某,庞某某回复“对的”;后续建材公司又将相同对账内容发送给工程公司负责人张某某并多次催款,张某某未提出任何异议。因工程公司长期拖欠货款未付,建材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无书面合同的案涉供货,能否依据微信对账记录、出库单认定欠付货款金额?

法院观点

双方虽未就后续供货签订书面合同,但建材公司提供的出库单所载供货数量与微信对账记录完全一致,工程公司会计作为财务岗位工作人员对对账金额的确认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且工程公司负责人收到对账信息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现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欠付货款金额为338816元。工程公司主张会计无对账授权、出库单不真实等抗辩,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山西某某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磴口县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巴彦淖尔市某某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8816元及利息(利息以33881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审法院驳回工程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8民终83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无论是长期合作老客户还是临时供货交易,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供货规格、单价、付款方式、专属对账人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举证难、事实认定争议等问题。
  2. 即便未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方也要留存好全部供货凭证:出库单、送货单必须要有买方事先授权的签收人员签字,避免无签字或无关人员签字导致供货事实无法认定;所有沟通记录、催款记录要完整留存,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
  3. 对账时优先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对账人员签署书面对账单;若仅能进行微信对账,要先核实对方对账人员的岗位身份(如财务负责人、采购负责人),对账内容要明确载明供货数量、单价、总金额、已付金额、欠付金额,避免模糊表述引发歧义。
  4. 买方若对对账内容有异议,应当在收到对账信息后的合理期限内(建议不超过15天)以书面或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明确提出,长期不提出异议的,很可能被法院视为对对账内容的默示认可。
  5. 当事人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全部合理费用”,本案中法院就以无合同约定为由驳回了供货方要求买方承担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明确约定维权成本承担规则可大幅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