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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和第三方合作科室买药要不要自己付钱?征和律所结合乌兰察布(2025)内09民终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医院与第三方合作运营临床科室,合作方以医院名义采购药品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医院是否需要承担付款责任?多次起诉因程序性问题被驳回后补充证据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9民终579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判断买卖合同相对方不能仅以是否签订书面合同为唯一标准,需结合交易外观、实际履行行为综合认定。本案中,合作科室属于医院的内设临床科室,合作协议明确约定药品需以医院名义统一采购、由医院药房统一管理,医药公司的药品配送单收货单位为医院,医院也实际向医药公司支付过部分药品款,上述交易外观足以让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医药公司相信交易相对方为医院,因此医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医院与合作方的内部责任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卖方。 其次,关于重复起诉的认定,前诉均因原告主体不适格、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等程序性问题被裁定驳回,法院并未对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处理,本次起诉当事人地位、提交证据均有变化,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构成要件,不属于重复起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13年,察哈尔右翼后旗某医院与河北某有限公司签订《合作项目协议书》,约定合作运营风某、肛肠科两个临床科室,合作科室属于医院内设临床科室,由医院统一管理,药品需以医院名义统一采购、药房统一管理。合作期间,河北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作科室负责人赵某甲以医院名义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医药公司采购药品,医院先后三次向该医药公司支付药品款共计205005.72元。2018年12月,赵某甲与医药公司负责人结算,确认尚欠药品款16万元,约定由医院代为支付。此前医药公司曾三次就案涉货款提起诉讼,均因证据不足、主体不适格等程序性问题被法院裁定驳回,补充证据后再次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支付16万元药品款及利息,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本案构成重复起诉、其并非买卖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本案前诉均因程序性问题被驳回起诉,未对双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认定,本次起诉的当事人地位、提交证据均有变化,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法定条件。其次,合作科室属于医院内设机构,药品采购需以医院名义进行,医药公司的配送单收货单位为医院,医院也实际支付过部分货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医院与合作方的内部责任划分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能对抗善意卖方。

裁判结果: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内09民终57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察哈尔右翼后旗某医院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药品款16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6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自2021年4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9民终579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存在科室合作、项目外包的医疗机构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对外采购、付款的责任划分,同时对合作方的权限对外进行合理公示,避免因表见代理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合作过程中要严格监管合作方的采购、付款行为,避免合作方以单位名义对外欠款。 2. 对于买卖合同的卖方而言,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应当注意留存送货单、验收单、发票、付款记录、对账沟通记录等证据,尽量要求买方加盖公章确认结算凭证,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诉求无法得到支持;如果前诉因程序性问题被驳回起诉,补充完善证据后可以再次起诉,不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 3. 本案中医药公司主张的40余万元货款仅得到16万元的支持,核心原因是其余货款没有充分的结算证据,提醒市场交易主体应当及时对账、固定欠款金额,避免事后举证困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