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后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不被法院采信?征和律所结合乌兰察布(2025)内09民终61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因工受伤后,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法院释明需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伤者仍坚持不申请司法鉴定的,该单方鉴定意见能否作为法院定案依据?一审阶段放弃司法鉴定申请的,二审还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9民终61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但单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远低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对方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比如鉴定时未参与、鉴定材料未质证、鉴定结论存在矛盾等)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直接将单方鉴定作为定案依据。其次,法院就司法鉴定事项向当事人释明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申请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甲主张伤残赔偿金,就必须举证证明其伤残等级,但其仅提交单方鉴定,又拒绝申请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导致伤残等级这一核心待证事实无法证明,因此其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获支持。最后,一审阶段已经明确放弃司法鉴定申请的,二审阶段再申请重新鉴定的,除非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情形,否则法院不予准许,因为二审重新鉴定会剥夺对方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抗辩权利,违反两审终审的程序规则。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1月,焊工张某甲在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某粮食仓储设备安装项目施工时从高处跌落受伤,住院治疗18天,诊断为左侧股骨头粗隆间骨折、左侧3-7肋骨骨折等。张某甲系江苏某有限公司雇佣的劳务人员,该公司为其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张某甲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两次进行伤残鉴定,结论均为九级伤残,据此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各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争议焦点
1. 张某甲自行委托的伤残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其二审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应否准许;2. 本案的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提交的两份伤残鉴定均系其诉前单方委托,鉴定过程未通知其他当事人参与,鉴定材料亦未经各方质证,各被告均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合理异议,该单方鉴定意见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院两次向张某甲释明,告知其需申请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但张某甲明确表示拒绝申请,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其主张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讼请求因无证据支持,不予认可。关于责任比例,张某甲作为具备资质的焊工,作业时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一审判令其自担15%的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对于张某甲二审中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因其在一审中已明确放弃权利,且不存在法定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法院不予准许。
裁判结果
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张某甲最终仅获赔护理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5万余元,其主张的近20万元伤残赔偿金等未获支持。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9民终618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伤残鉴定尽量选择司法委托,不要单方委托:如果发生人身损害需要做伤残鉴定,优先和赔偿义务人协商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或者在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单方委托的鉴定不仅容易被对方提出异议不被采信,还会额外支出鉴定费、耽误维权时间,本案中张某甲支出的伤残鉴定费就因为鉴定意见未被采信,无法要求对方承担。
- 务必重视法院的鉴定释明,不要随意放弃诉讼权利:如果法院明确告知单方鉴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询问是否申请司法鉴定时,除非你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已经事先认可该单方鉴定的效力,否则一定要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否则将会直接承担核心诉求无法被支持的巨大损失。
- 一审阶段的权利要及时行使,二审很难“补票”:我国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一审是固定证据、明确诉请的核心阶段,如果你在一审中无正当理由放弃鉴定、举证等诉讼权利,二审中再提出的,除非有新的证据或者符合法定情形,否则法院几乎不会支持,相当于直接放弃了对应的赔偿请求。
- 提供劳务过程中务必注意自身安全:哪怕你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也不能免除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一旦发生事故,法院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伤者自身有过失的,需要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本案中张某甲就自行承担了15%的损失,所有赔偿金额都打了八五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