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接送朋友未参与饮酒也要担责?征和律所结合乌兰察布(2025)内09民终6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仅到饭店接送朋友、未实际参与饮酒的人员,是否会被认定为共同饮酒饭局参与人,需要对酒友醉酒死亡的后果承担补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9民终619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共同饮酒饭局参与人,并不以“实际饮酒”为唯一判定标准,核心是看行为人是否参与了饭局的共同聚集活动。如果主张自己仅为接送人员、未参与饭局,必须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如平台接单记录、行程支付凭证、无利害关系证人出庭作证等);若举证不能,且自认曾进入聚餐场所停留,大概率会被认定为饭局参与人,需承担共同饮酒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对醉酒伤亡的后果承担适当补偿责任。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三款: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9月11日,死者师某先后参与午间、晚间两场饮酒聚会,次日凌晨被家属发现非正常死亡,经警方调查排除他杀。师某的家属张某、师某1、师某2、张某1将参与当晚聚餐的曹某、梁某、那某等7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10万元。一审中曹某辩称自己是从事网约车运营的司机,仅负责接送梁某,未参与饭局也不认识死者,不应承担责任,但一审法院未采信其辩解,判决曹某等6人各承担5000元补偿责任。曹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上诉人曹某是否属于案涉晚间饭局的参与人,是否应当对师某的死亡承担补偿责任。
法院观点:首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曹某主张自己仅为接送司机,需提供证据证明:其二审提交的证人书面证言,因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自述从事滴滴运营,但无法提供事发当日的接单记录、支付凭证或行程轨迹,无法佐证其接送司机的身份主张。其次,曹某在庭审中自认曾进入饭店饭局场所停留,可直接证明其参与了案涉饭局。最后,共同进餐饮酒者对同饮者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的安全注意义务,师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酌定每名参与人补偿5000元,金额适当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驳回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曹某需向死者家属支付补偿款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曹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9民终619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若仅承担接送任务、未参与酒局,尽量不要进入聚餐场所长时间停留,避免被认定为饭局参与人;如确需进入取送物品,尽量缩短停留时间,避免参与聚餐相关的互动。
- 从事网约车、出租车运营的司机,接单后注意留存完整的订单记录、支付凭证、行程轨迹等电子数据,一旦产生纠纷可作为核心证据证明自身身份与行为性质。
- 共同饮酒人需尽到法定安全注意义务:明知他人已饮酒仍邀约续场的,需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发现同饮者出现醉酒状态,要及时劝阻、妥善照顾,必要时联系家属或送医,切勿放任醉酒人员独自离开。
- 民事诉讼中举证要注意证据形式合法性:证人证言原则上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质询,仅提交书面证言大概率不会被法院采信,有举证需求要提前做好证人出庭的准备工作。
- 本案中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饮酒量和身体状况负有主要注意义务,因此法院仅判决同饮者承担小额补偿责任,而非全额赔偿,责任划分符合司法实践的普遍标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