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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险后保险公司主张扣减10%车损拒赔鉴定费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乌兰察布(2025)内09民终82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中,法院委托的合法鉴定机构作出的车辆损失鉴定结论,保险公司仅以“未考虑车辆折旧、采用全新配件价格”为由要求扣减10%损失、拒绝承担鉴定费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09民终824号生效判决分析:上述两项主张均无法得到法院支持。首先,只要鉴定机构系诉讼中经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鉴定材料经法庭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结论的,人民法院会直接采信鉴定意见确定的车损金额,不会支持保险公司单方要求扣减10%损失的无理主张。其次,鉴定费是为查明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以“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为由拒赔的,于法无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系案涉欧曼牌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人,该车辆登记在大同某运输公司名下,2024年1月在太平某大同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保额480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限1年。2024年5月5日,车辆行驶至内蒙古察哈尔右翼前旗时发生侧翻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车损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马某诉至法院,一审中经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机构,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车损进行鉴定,结论为车辆损失162125元,马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0000元、施救费16500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车损鉴定结论是否应当采信,保险公司要求扣减10%车损是否有合法依据?
2. 鉴定费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鉴定机构系诉讼中双方共同选定,鉴定材料经过法庭质证、鉴定程序合法,保险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鉴定结论存在明显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可推翻的情形,故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对保险公司要求扣减10%车损的主张不予支持。其次,鉴定费是为查明车辆损失程度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依法应由保险人承担。

裁判结果

一审判令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马某车损、施救费、鉴定费共计178625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09民终824号
  •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4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车辆出险后若与保险公司就车损金额无法协商一致,尽量在诉讼阶段向法院申请委托司法鉴定,避免单方自行委托鉴定,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不认可单方鉴定结论,还可能需要重新鉴定,额外增加时间和金钱成本。
  2. 不要轻信保险公司“鉴定费、施救费是间接损失不赔”的说法,只要是为查明事故损失、减少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属于保险公司的赔付范围,车主有权主张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3. 如果对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一定要收集实质性的反驳证据(比如鉴定机构无对应资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错误的证明材料),仅以“鉴定金额过高、没算折旧”等空泛理由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会采信。
  4. 若车辆为挂靠经营、实际车主与登记车主不一致的,只要能提供合法的权益转让证明、实际所有权证明,实际车主可以直接作为原告主张保险权益,无需必须以登记车主名义起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