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被撞推定全损,购置税、上牌费和租车费能让全责方赔吗?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20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非经营性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后,车主主张的车辆购置税、上牌费,以及处理事故期间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能否要求全责方赔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2073号生效判决分析: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车辆购置税及上牌费,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的法定赔偿范围,全责方应当予以赔偿。其中,替代性交通工具费需满足“通常、合理”的要求,即便举证存在一定瑕疵,法院也会结合事故处理周期、出行必要性等因素酌定合理金额;车辆购置税、上牌费属于购车时的必要支出,若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损失金额未包含该部分费用,则属于车辆重置成本范畴,全责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30日,赵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道路调头时,与侯某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未投保商业三者险。侯某某的车辆购买不足1年,因此次事故被其投保的商业险公司推定全损,保险公司赔付侯某某车辆损失104000元。后侯某某起诉要求赵某某赔偿车辆购置税、上牌费、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等损失共计6万余元。
争议焦点
赵某某是否应当赔偿侯某某主张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4800元、车辆购置税21486.73元及车辆上牌费2980元。
法院观点
关于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侯某某主张的60天租车期限与事故发生至定损完成的周期相符,赵某某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对期限予以认可;侯某某主张的高档车辆租车费用超出合理限度,法院结合出行必要性酌定按每日80元计算,合计支持4800元。
关于车辆购置税及上牌费:该两项费用属于购车时的必要支出,系车辆重置成本范畴,赵某某未举证证明保险公司赔付的车损款已包含该部分费用,故该部分损失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赵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赵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侯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266.73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22民终2073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主张替代性交通工具费时,务必留存完整的租赁合同、付款凭证、正规发票,尽量选择与原车使用功能、档次相当的代步车辆,避免租赁远超日常需求的高档车辆,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法院将不予支持;若举证存在瑕疵,法院也会结合事故处理周期、日常出行需求酌定合理金额,但完整证据能大幅提高获赔金额。
- 若车辆因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需第一时间确认保险公司赔付的车辆损失金额是否包含车辆购置税、上牌费等购车附加成本,若未包含,可持购置税完税证明、上牌费发票等凭证向全责方单独主张,尤其是购车不满2年的新车,法院支持该部分诉请的概率较高。
- 全责方对对方主张的损失有异议的,应当积极收集反驳证据,例如证明对方租车期限远超合理处理周期、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已包含附加成本等,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本案中侯某某主张的车辆套件费、车衣费因未提交证据证明事故发生时该物品已实际安装存在,未获法院支持,因此主张车辆附加物品损失时,需留存购买凭证、安装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损失的真实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