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起诉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7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因自身资金等原因不想继续推进工程,作为违约方主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是否会支持?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应当如何结算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706号生效判决分析:我国法律原则上不承认违约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只有守约方才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主张法定解除权。但在合同形成僵局、继续履行对双方均无益处的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条件的违约方也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请求法院解除合同。
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类不适于强制履行的合同(施工合同的履行依赖发包人的配合,若发包人坚决不同意继续施工,强制履行不仅违背当事人意愿,也会造成资源浪费),如果同时满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第48条规定的三个条件: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情形、继续履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守约方拒绝解除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可以支持违约方的解除请求。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院支持违约方解除合同,并不意味着违约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仍需赔偿守约方因合同解除遭受的损失。对于发包人已支付的预付款,法院会扣除承包人已经实际支出的合理施工费用后,判决剩余部分返还发包人,承包人的其他损失可另行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48条
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1日,沈某某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建筑公司为沈某某建造二层钢混结构模块建筑,总价款58万元,工期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6月1日,合同签订时沈某某支付20%首付款即116000元。合同签订后,沈某某依约支付了预付款,某某建筑公司进场完成了旧房拆除、地基挖掘回填等前期工作。
后沈某某因自身房屋出售、资金不足,不愿继续履行合同,便以某某建筑公司未按双方口头约定在2024年上冻前完成地基施工、构成根本违约为由,向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全部预付款并赔偿旧房拆除损失8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某某建筑公司不构成根本违约,判决驳回沈某某全部诉讼请求。沈某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沈某某作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违约方,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合同解除后预付款应如何返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某某建筑公司提交的聊天记录,沈某某在合同签订后不久便因资金问题明确表示无力建房,其主张某某建筑公司根本违约缺乏事实依据,沈某某属于案涉合同的违约方。
但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履行了前期旧房拆除和地基挖掘工作,尚未形成施工规模,沈某某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建房,且施工合同义务性质不宜强制履行,双方已形成合同僵局。沈某某不存在为谋取更高利益恶意违约的情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显失公平,某某建筑公司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符合九民纪要规定的违约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对沈某某解除合同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预付款返还,经查明某某建筑公司已实际支出的施工劳务费仅为4000元,该部分费用应从预付款中扣除,剩余112000元应予返还。某某建筑公司因工人损坏施工材料产生的损失,已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沈某某要求赔偿旧房拆除损失的请求,因旧房拆除系经其同意实施,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22民终706号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解除沈某某与某某建筑公司签订的《某某合同》,某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沈某某预付款112000元,驳回沈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内22民终706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发包人需确认资金到位情况,承包人需核实施工能力、材料供应等,避免因自身原因中途违约,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工期、施工范围、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一定要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尽量避免口头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口头约定难以举证,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本案中沈某某主张的口头工期约定就因证据不足未被法院采信。
- 违约方虽然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起诉解除合同,但并不等于违约没有成本:即便合同解除,违约方仍需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前期投入、预期利润等),因此切勿抱有“违约也没事”的侥幸心理,更不能恶意违约。
- 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时,双方应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避免损失扩大:承包人要及时固定已完工程量、实际支出费用等证据,以便后续主张工程款或违约损失;发包人若不想继续履行,也要及时通知对方,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而承担更多赔偿责任。
- 此外需要注意,发包人同意拆除原有房屋后,又以房屋被拆为由要求承包人赔偿的,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因为拆除行为是基于发包人指示实施的,属于合同履行的一部分,若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该部分损失需自行承担。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