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挂靠其他公司缴社保能否向用人单位追偿?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72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动者在职期间,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挂靠第三方公司缴纳社保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726号生效判决解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强制义务,若用人单位怠于履行该义务,劳动者通过挂靠第三方公司等方式自行垫付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保费用,用人单位因此减少了法定支出、获得不当利益,劳动者遭受财产损失且二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返还单位应承担的社保费用部分。
但需注意两项核心限制:一是劳动者需对社保缴纳事实、单位应承担的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部分无法获得法院支持;二是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需在一审中明确提出,二审新增的独立诉讼请求,法院不会直接审理,需另行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0年11月,杨某某入职兴安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因物业公司未为杨某某缴纳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杨某某挂靠内蒙古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缴纳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单位应缴纳部分合计6930.48元。
后杨某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其垫付的全部社保费用1953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为杨某某足额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其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杨某某挂靠第三方公司参保并垫付单位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用,物业公司因此获得不当利益,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应予返还。但杨某某主张的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险种费用,未提交充分的缴费明细证明实际缴纳金额及单位应承担部分,不予支持;杨某某二审新增的2023年8月社保返还请求,因一审未提出,二审不予处理。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杨某某不当得利款6930.48元,驳回杨某某其他上诉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2民终726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劳动者而言:遇到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情况,优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该途径无需垫付费用且行政部门具有强制征缴权,维权成本更低。若确需自行垫付或挂靠缴纳社保,务必留存完整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明细(需明确单位应缴部分与个人应缴部分)、与用人单位沟通社保缴纳的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维权时因举证不足无法获得支持。另外,起诉时需明确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新增的诉求若对方不同意调解,法院不会直接处理,需另行起诉,会增加维权时间与成本。
- 对用人单位而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定强制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逃避缴纳,否则不仅需补缴欠缴的社保费用,还可能面临滞纳金、行政处罚,甚至被劳动者以不当得利为由追偿垫付费用,反而增加用工成本。
- 此外需注意:社保补缴纠纷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劳动者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法院通常不予受理,需通过社保行政部门解决;但劳动者已经自行垫付后起诉要求返还垫付费用的,属于不当得利民事纠纷,法院应当受理。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