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物权纠纷 > 有房产证就能要求占有人腾房吗?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有房产证就能要求占有人腾房吗?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72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持有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权利人,能否直接要求占有房屋的人腾退?占有人以“受合伙授权看管”“持有购房收据”为由拒绝腾房,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727号生效判决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物权的法定证明,只要房屋依法登记在权利人名下,且登记未被撤销或确认无效,权利人就享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有权要求无权占有人腾退房屋、排除妨害。

本案中占有人某1的两项抗辩均未被法院采纳:一是其主张受某2等合伙人授权看管房屋,但提交的授权书仅加盖项目部公章,没有权利人某2的签字确认,且某2对授权不予认可,无法证明其占有房屋有合法依据;二是其主张其中一套房屋已出售给案外人,但仅能提供购房收据,没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更未办理物权登记,仅属于债权范畴,不能对抗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2与案外人某3、某4全合伙投资成立某开发中心,挂靠某开发公司开发金地综合楼项目。后双方因房屋权属产生纠纷,经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确认某开发中心对包括案涉5套房屋在内的9套房屋享有权利,开发公司需协助办理产权手续。2019年,案涉5套房屋的产权登记至某2名下。

因某1长期占有使用该5套房屋,某2向法院起诉,要求某1腾退房屋并赔偿2019年至2025年的租金损失12万余元。某1抗辩称,其是受某2等三人合伙的项目部授权看管房屋,且其中一套已出售给案外人葛玉芬,不同意腾退。一审法院判决某1腾退5套房屋,驳回某2的损失请求,某1不服,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

1. 某2作为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是否有权要求某1腾退房屋?

2. 某1提出的“授权看管”“房屋已出售”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案涉5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权利人为某2,某2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占有人停止侵害、腾出房屋。

关于某1的抗辩:其一,授权书无权利人某2签字确认,某2也不认可授权,无法证明某1占有房屋具有合法依据;其二,某1主张房屋已出售仅提供了收据,未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证据证明买卖关系真实合法,仅凭收据不足以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如某1认为案涉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可由相关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某1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2民终727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一是对房屋权利人来说,遇到无权占有妨害物权的情况时,首先要收集好不动产权属证书、对方占有房屋的证据(如现场照片、沟通记录、报警记录等),如果主张租金损失,还要提前收集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请求被驳回。协商不成的,可及时向法院提起排除妨害或返还原物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是对房屋占有人来说,占有使用他人房屋必须有合法的权利来源,比如租赁合同、保管协议等,尽量要求权利人本人签字确认,仅加盖项目部、项目部公章的文件,若没有明确的授权依据,无法作为合法占有的有效凭证。如果是购买房屋,一定要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仅持有购房收据或合同不产生物权效力,无法对抗登记权利人的主张,若因出卖方原因无法过户,应及时通过诉讼主张权利,避免权益受损。

三是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权登记存在错误,比如将合伙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应当通过提起确权诉讼、申请更正登记等合法途径解决,不能通过私力强占、拒绝腾退等方式对抗,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