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被强制收燃气初装费能退吗?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76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2018年之前燃气公司以“不交钱不给钥匙”为由向购房业主强制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业主能否要求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765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业主误以为“2018年之前收的燃气初装费就退不了”,其实这个认知是错误的。判断燃气公司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是否需要退还,核心看两个关键点:
- 收费是否有合法依据:这里的合法依据既包括当地明确的政策规定,也包括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合同。如果燃气公司既拿不出允许收费的政策文件,也没有和业主达成收费的约定,反而以“不交钱不给钥匙”的方式强制业主缴费,那这种收费就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 行政处罚被撤销不影响民事退费:很多燃气公司会以“市场监管局的处罚被撤销了”为由拒绝退费,但实际上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是两码事——哪怕行政处罚因为程序问题、金额计算问题被撤销,只要收费本身没有合法依据,业主仍然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退还。
另外,如果燃气公司已经通过天然气充值抵扣、现金返还等方式退了一部分费用,法院判决时会把已经退还的部分扣减,只支持剩余未退的金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第四条: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气源企业定价成本的费用,一律不得收取。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燃气公司为内蒙古兴安盟某小区提供燃气服务。2017年4月,业主张某办理该小区房屋入住手续时,某燃气公司要求其必须缴纳2580元燃气安装费,否则不予配合办理收房拿钥匙。张某为顺利入住,被迫缴纳了该费用,某燃气公司向其出具了加盖公章的收款凭证。
2022年,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某燃气公司存在强制向业主收取燃气管道安装费的违规行为,作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要求其向业主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此后,某燃气公司曾以天然气充值折抵的方式,向张某退还了1290元燃气初装费,剩余1290元一直未退。张某多次索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燃气公司退还剩余费用。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判令某燃气公司返还剩余燃气初装费1290元。某燃气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案涉费用是2017年收取的,早于国家规定的2018年时间节点,收费合法;且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已被行政复议撤销,不应再退费。
争议焦点
某燃气公司2017年向张某收取的燃气初装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退还剩余费用?
法院观点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 行政复议决定书虽撤销了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撤销原因是违法所得计算有误,复议决定仍然认定某燃气公司擅自向居民收取燃气初装费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 某燃气公司主张2018年1月1日之前收取燃气初装费有合法依据,但未能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其收费符合当地政策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某燃气公司以不交钱不配合收房的方式强制收取费用,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对于已经通过天然气折抵退还的1290元,予以扣减。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内22民终76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燃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返还剩余燃气初装费129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2民终765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收房时如果遇到开发商、燃气公司等以“不交钱不给钥匙”为由强制收取燃气初装费、暖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费用的,一定要第一时间留存好证据:包括缴费收据、转账记录、沟通录音/聊天记录、收房通知等,这些是后续维权的核心依据。
- 不要被“2018年之前收的费不能退”的说法误导:只要收费没有合法的政策依据或合同依据,且属于强制收取,无论收费时间是在2018年之前还是之后,业主都有权要求退还。
- 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撤销,不代表收费行为合法,更不代表业主不能维权: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相互独立,只要业主能证明对方收费无合法依据、自身因此遭受了损失,就可以通过不当得利之诉主张退费。
- 类似的“开口费”“接口费”“入网费”等名目的收费,如果已经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再向业主单独收取的,都属于违规收费,业主可以先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