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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因价格分歧解约,卖方转首付给中介、中介该退定金和中介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兴安盟(2025)内22民终8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手房交易中因价格分歧导致合同解除的,以下三个核心问题是买卖双方及中介最易产生争议的焦点:1. 卖方收到购房款后私自将部分款项转给中介,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向买方全额返款?2. 中介收取的定金未转交给卖方,合同解除后应当由谁返还?3. 中介未促成交易完成,收取的中介费是否需要全额退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2民终821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买方与卖方,卖方收取买方支付的购房款后,未经买方书面授意,私自将款项转给中介或其他第三方的,属于卖方的自行处分行为,不能对抗买方的返款请求,卖方应当向买方全额返还已收取的购房款,之后可另行向实际收款方追偿。

第二,定金的返还主体以实际收款方为准:如果定金由中介直接收取,且中介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将定金转交给卖方的,合同解除后由中介向买方返还定金;如果买卖双方对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无需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中介未促成房屋交易完成的,不得收取全额中介报酬,仅可扣除其从事中介活动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如沟通成本、材料打印费、带看费等)后,将剩余中介费返还给委托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1月,王某委托某某房产营销公司兴安盟分公司(以下简称中介公司)以48万元价格出售其位于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某小区的住宅,双方签订委托合同,中介公司向王某支付1.5万元委托保证金。

2024年2月,买方孟某与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8万元购买案涉房屋,孟某当日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定金1万元、中介服务费1.5万元。

2024年3月,孟某与王某、哈某(王某配偶)重新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成交价格变更为53.8万元,孟某当日向哈某银行账户转账支付首付款10.8万元,王某、哈某共同向孟某出具了全额首付款收据。随后哈某应中介公司要求,将首付款中的7.3万元转给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实际仅留存3.5万元。

后因双方对房屋实际成交价格产生争议,王某、哈某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孟某此前起诉要求强制过户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遂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退还全部中介费。

争议焦点

1. 王某、哈某已将7.3万元首付款转给中介公司,能否仅向孟某返还剩余3.5万元购房款?

2. 中介公司收取的1万元定金、1.5万元中介费是否应当全额返还?

法院观点

首先,王某、哈某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是购房款的法定收款主体,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将7.3万元转给中介公司的行为经过孟某同意或授意,该转款属于二人自行处分财产的行为,与孟某无关,应当向孟某全额返还10.8万元购房款。

其次,案涉1万元定金实际由中介公司收取,中介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将该定金转交给卖方,也未最终促成房屋交易完成,应当向孟某返还定金1万元;因买卖双方对合同价格约定不一致、合同解除均存在过错,不适用定金罚则,对孟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中介公司虽提供了部分中介服务(如带看、协助签订合同、协助办理贷款面签等),但未促成交易最终完成,根据法律规定仅可收取必要服务支出费用,一审法院酌定扣除3000元必要费用后,判决中介公司返还剩余1.2万元中介费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孟某、王某、哈某、中介公司的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解除两份房屋买卖合同;王某、哈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孟某购房款10.8万元;中介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孟某定金1万元、中介费1.2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2民终821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买方支付定金、首付款等款项时,应当优先直接支付给房屋所有权人(卖方),若合同约定由中介代收的,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中介的转付义务、转付时间及违约责任,避免中介截留款项。同时付款后应当要求收款方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确认的收据,留存好转账凭证。
  2. 卖方收取购房款后,如需向中介或其他第三方转款的,必须要求买方出具书面的同意转款证明,否则不要随意转款,否则即便将款项转给了中介,仍需要向买方承担全额返款责任,后续只能另行起诉中介追偿,增加时间和诉讼成本。
  3. 买卖双方应当就房屋价款、付款方式、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协商一致后再签订正式合同,避免出现“阴阳合同”、多份合同价格不一致的情况,否则容易导致合同履行争议,甚至合同解除。
  4. 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中介服务的具体内容、完成标准(如以完成过户、房屋交付为服务完成标准)、中介费退还的条件,避免中介以“已提供部分服务”为由拒绝退费。如果交易最终未完成,中介仅能主张实际产生的必要成本,不得收取全额服务费。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