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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多人共同殴打致伤可主张连带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锡林郭勒盟(2025)内25民终50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是否有权主张全部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5民终506号生效判决分析:共同侵权的核心认定标准是侵权人之间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或者各自的行为紧密结合、共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即便损害结果是由其中一人直接造成的,只要其他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密不可分的关联,且主观上具有共同侵害的意思联络,就会被认定为共同侵权,全体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受害人的获赔权:受害人可以选择向任意一名或全部侵权人主张全部赔偿,无需按照侵权人的内部责任份额分别追索,避免因部分侵权人无赔偿能力导致受害人损失无法弥补。已经承担超出自身责任份额的侵权人,事后可以向其他侵权人追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3年11月30日晚,在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某烤吧内,格某无故掌掴在此就餐的额某,双方发生口角后被在场人员及烤吧服务员拉开。随后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额某与上前的查某发生互殴,争执过程中格某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捅刺额某颈部,造成额某左颈部刀刺伤、右手食指刀砍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格某以故意伤害及携带管制器具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对查某以殴打他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

争议焦点:格某与查某是否构成共同侵权、是否应当对额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某烤吧是否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补充责任;额某主张的误工费、律师费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额某的刀伤虽系格某直接造成,但该行为与查某的斗殴行为在行为逻辑、时间、空间上紧密关联,构成不可分的整体事件。二人具有共同伤害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均实施了具有协作性的加害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某烤吧的责任,烤吧工作人员在冲突过程中始终积极劝阻,格某持刀伤人系突发行为,超出烤吧可预见及可控制的合理范围,烤吧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关于误工费,额某有固定收入但未提交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律师费并非侵权导致的必要支出,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关于驳回额某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改判格某应赔偿的4219元由查某承担连带责任,查某应赔偿的3797元由格某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5民终506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遇到多人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受害人第一时间要报警并要求公安机关制作笔录、调取现场监控,固定所有侵权人的身份信息及侵权事实,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共同侵权。起诉时建议将所有侵权人均列为被告并主张连带责任,既可以降低举证难度,也能最大程度保障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
  2. 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合理限度”内的,对于突然发生的暴力伤人行为,只要经营者已经尽到及时劝阻、报警、救助等义务,一般不会被判决承担责任。消费者在公共场所遇到冲突时应尽量保持冷静,优先选择报警或寻求工作人员帮助,切勿动手参与互殴,否则自身也可能因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3.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主张有明确举证要求: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需要提交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受伤前工资流水、受伤后工资被扣发的凭证等证据,仅提供工作证明不足以证明收入实际减少,可能面临诉讼请求不被支持的风险。如果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取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4. 目前我国法律仅对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法律援助等少数特定类型案件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律师费一般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受害人主张损失时应合理预期,避免不必要的支出。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