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双方都违约怎么算赔?征和律所结合锡林郭勒(2025)内25民终65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方逾期付款、承揽方逾期完工,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应当如何划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起算点如何确定?发包方主张承揽方施工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满足哪些举证要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5民终653号生效判决解答:
- 违约责任划分规则: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就免除自身的违约责任。本案中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揽方未按约定工期完工,双方均有过错,需分别对自身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 逾期付款利息规则:若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不得参照民间借贷的LPR4倍标准计算,一般仅支持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若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工程变更、付款节点争议较大的情形,利息起算点可调整为发包方起诉主张工程款之日,而非直接适用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
- 工期延误损失规则:发包方主张的营业损失、人员工资等间接损失,不得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法院有权结合工期延误时长、双方过错程度、实际经营情况酌定损失金额,通常不会全额支持发包方主张的全部间接损失。
- 财产损失举证规则:发包方主张承揽方施工造成既有财产(如中央空调)损坏的,需首先举证证明损坏结果与施工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无法完成初步举证的,相关诉请不会被支持;鉴定申请需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二审中未完成初步举证、对方不同意鉴定的,法院可不准许鉴定申请。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23年4月,姚某与锡林郭勒盟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承揽姚某经营的烧烤店装修工程,工期自2023年4月16日至2023年6月20日,工程款总价107.9万元,分四期支付,最后一期10%尾款于竣工验收后1年支付,同时约定了工程变更可顺延工期、双方违约的责任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案涉工程存在部分增项,姚某未按约定进度支付部分工程款,装饰公司也未在约定的2023年6月20日完工,姚某实际于2023年8月1日使用案涉房屋开业经营。后双方因剩余工程款支付、工期延误损失、中央空调损坏赔偿产生争议,装饰公司起诉要求姚某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姚某反诉要求装饰公司赔偿工期延误损失26万余元、空调损失6万余元。
一审法院判决姚某支付剩余工程款10.79万元及LPR4倍的资金占用利息,装饰公司支付姚某工期延误损失3万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请。姚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均存在违约情形,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一审按LPR4倍计算利息无法律依据,且因合同履行存在变更、双方对付款节点有争议,将利息起算点调整为起诉之日;同时认为工期延误损失一审酌定3万元符合实际情况,姚某主张的空调损失未完成因果关系举证,不予支持,最终改判利息部分为按LPR自起诉之日计算,维持一审其他判决内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5民终653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装修/承揽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双方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标准,尤其是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完工损失的计算方式,同时要明确工程增项、设计变更对应的工期顺延天数,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时无据可依。
- 若发现承揽方施工造成自身财产损失,需第一时间固定现场证据(如拍摄视频、照片、委托第三方机构到场勘验),及时留存损失金额的支付凭证,必要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出因果关系及损失金额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丧失胜诉权。
- 主张工期延误的间接损失时,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与工期延误的直接因果关系,避免将市场经营风险、自身管理问题造成的损失全部归责于承揽方,否则法院大概率会酌定损失金额,不会支持全部诉请。
- 承揽方在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时,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违约金标准,不要盲目主张过高的利息,司法实践中承揽合同的逾期付款资金占用损失一般仅支持按LPR计算,过高的主张不仅不会被支持,还会产生额外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