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没转账记录,民间借贷关系能成立吗?征和律所结合锡林郭勒盟(2025)内25民终8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凭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或者主张借款已还清但无法提供充分证据的,法院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支持还款诉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25民终823号生效判决解答:借条是证明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发生的直接债权凭证,司法实践中并非必须有转账记录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针对两类常见抗辩有明确的裁判规则:
- 若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交付”,需要对未交付的原因、背景作出合理说明,法院会结合借贷金额大小、出借人经济能力、双方交易习惯、当地借款交付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被告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仅凭口头抗辩无法推翻借条的证明效力。
- 若被告抗辩“借款已经偿还”,需要对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提供转账记录、明确对应借款的收条、抵账协议等证据;举证不能的,需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两笔借款的认定均符合上述规则:7万元借款被告虽主张未实际交付,但未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出借人具备出借能力、双方有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二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出具借条等事实,法院最终认定借贷关系成立;5万元借款被告主张已还清,但提供的收条无法对应本案借款,也无其他还款证据,因此抗辩未被采信。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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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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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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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某与葛某甲系朋友关系,2013年6月20日,葛某甲、潘某共同向刘某某出具7万元借条;2014年9月20日,葛某甲单独向刘某某出具5万元借条。2024年5月刘某某去世后,其妻子耿某某、女儿刘某作为继承人持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甲、潘某偿还借款。
一审中葛某甲、潘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判决支持了耿某某、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葛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7万元借款未实际交付、5万元借款已通过父亲代还及抵账方式还清,且一审送达程序违法、诉讼时效已届满。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1. 一审送达程序合法,葛某甲常年不在户籍地居住,村委会出具证明无法联系,不符合留置送达条件,公告送达符合法律规定;案涉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未起算,葛某甲时效抗辩不成立。 2. 关于7万元借款:葛某甲虽抗辩未实际交付,但未作出合理说明,结合刘某某生前在银行工作具备出借能力、双方有现金交付的交易习惯、葛某甲与潘某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3. 关于5万元借款:葛某甲主张已还清,但提供的收条还款人为其父亲,未明确对应本案借款,耿某某、刘某亦不认可,葛某甲未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葛某甲、潘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耿某某、刘某借款70000元;葛某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耿某某、刘某借款50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25民终82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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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要强化证据留存意识:无论是大额还是小额借款,优先选择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转账等可追溯的交付方式,备注清楚“借款”字样;确需现金交付的,要在借条中明确写明“今借到现金XX元”“现金已收到”等内容,同时留存取款凭证、在场证人证言等辅助证据,避免后续就交付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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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款要留痕且明确对应关系:还款时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备注清楚“偿还XX年XX月XX日XX元借款本金/利息”;若现金还款,一定要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明确写明还款金额、对应哪笔借款,避免出现“还了钱但说不清还的哪笔”的举证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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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要保持诉讼渠道畅通:若经常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建议在借条中明确约定送达地址;涉诉后要积极应诉,避免因缺席判决丧失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即便认为债务不存在,也应当到庭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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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主张债权需提前准备主体证据:债权人去世后,继承人主张债权的,除了借条、转账记录等债权证据外,还要提前准备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其他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放弃权利的相关证据,避免因主体资格问题延误诉讼。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