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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拿我实际所有的房产办抵押,贷款机构仅凭房产证就能善意取得抵押权吗?征和律所结合内蒙古(2025)内民申30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时,登记权利人擅自将房屋设立抵押,作为专业金融机构的抵押权人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信息,能否主张善意取得抵押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内民申3073号生效判决解答:

当然不能!很多人以为“房产证上写谁的名,房子就是谁的”,只要拿着房产证办抵押就肯定有效,但实际上对专业放贷机构来说,光看房产证远远不够。如果房子实际已经卖给别人、交付给别人用了,放贷机构没上门核实就办抵押,属于没尽到审查义务,有重大过失,哪怕抵押已经登记了,也拿不到抵押权。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3.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真实案例

2012年,刘某某和刘某、杨某某夫妇约定,用自己的拆迁权益置换刘某夫妇开发的两套商厅,当年就拿到了房子,一直对外出租收租金,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房产仍登记在刘某夫妇名下。

2020-2021年,刘某夫妇与阿鲁科尔沁旗某某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从事放贷业务的专业机构)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将案涉商厅抵押给该公司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23年,刘某某通过生效判决确认其对案涉商厅享有所有权后,发现房产已被抵押,遂起诉要求确认某某公司不享有抵押权,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刘某某的诉讼请求。某某公司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内蒙古高院审查认为:生效判决已确认案涉商厅归刘某某所有,刘某夫妇的抵押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某某公司作为专业放贷机构,负有高于普通主体的审慎审查义务,但其未对抵押物的实际占有、使用情况进行任何尽职调查,存在重大过失,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最终裁定驳回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确认其对案涉商厅不享有抵押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内民申3073号
  • 案由:抵押权纠纷
  •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实际权利人务必及时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很多当事人存在“实际占有房屋就享有所有权”的误区,未及时办理过户的房产极易被登记权利人擅自抵押、转卖,后续维权成本极高。若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过户,需留存好交房凭证、装修合同、租金流水、物业费缴费记录等实际占有使用的证据,作为权属争议中的核心举证材料。
  2. 专业放贷机构需尽到更高的抵押审查义务。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咨询机构等专业市场主体办理不动产抵押时,不能仅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登记信息,必须实地核查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情况,询问实际使用人房屋权属,留存完整的尽调记录,避免因重大过失无法取得抵押权。
  3. 若因抵押人隐瞒权属情况导致抵押权无法设立,债权人仍可依据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无需承担全部资金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