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到期后自建地上附着物能否索要赔偿?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申2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土地到期后,承租人在租赁土地上自建的房屋、圈舍等地上附着物,能要求出租人支付赔偿款吗?如果签合同的时候是被胁迫的,能主张合同无效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申2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的处理,优先遵循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清理、出租人不承担补偿责任的,承租人再要求出租人赔偿地上附着物损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其次,如果承租人主张签订合同时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想要撤销合同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的,必须拿出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比如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第三方证人证言等,光靠口头陈述“被胁迫”“不公平”,法院不会采信。
另外,如果地上附着物本身没有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的,承租人更无法以此为由要求出租人赔偿,甚至可能面临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真实案例
詹某与宁夏某有限公司签订了2022年度的《宁夏农垦非职工租赁土地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自行收取地上附着物,逾期收取的,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理。
一审判决作出后,詹某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1. 案涉合同是被申请人胁迫自己签的,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的情形,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2. 地上附着物是自己早年开荒时建的,价值100余万元,合同里的地上附着物不包括之前建的,被申请人应该给自己赔偿。
被申请人宁夏某有限公司辩称:詹某一审后未上诉直接申请再审,属于滥用再审程序;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约定内容清晰;涉案土地上根本不存在詹某所述的地上附着物,且詹某建设的设施也没有合法手续。
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詹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形,因此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第二,合同明确约定租赁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由承租人自行收取,詹某怠于行使权利,现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詹某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申23号
- 案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土地租赁合同前一定要明确约定地上附着物处置规则。如果承租人需要在租赁土地上建房、搭棚、修建设施的,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到期后附着物归谁所有、出租人是否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是什么,避免到期后产生纠纷。如果租地前已经存在附着物的,也要在合同中附清单明确权属和处置方式,不要口头约定。
- 主张合同存在胁迫、欺诈的,一定要及时留存证据。如果签合同时对方存在威胁、欺诈等情形,要及时保存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证人证言等证据,且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向法院起诉撤销合同,超过法定期限撤销权消灭,再想反悔将难以得到支持。
- 在租赁土地上建设附着物需办理合法审批手续。不管是建房还是搭建生产设施,都要先核实土地性质,到相关部门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否则建成的设施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仅无法主张赔偿,还可能被要求拆除甚至处以罚款。
- 不服一审判决应优先通过上诉程序救济。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若认为一审判决存在错误,应当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无正当理由放弃上诉权直接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大概率会被驳回,白白浪费救济机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