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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因出租人违约提前终止,承租人的运费、窝工费、第三方罚款能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11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租人原因导致租赁物无法使用、合同提前终止的,承租人主张的进场运费分摊损失、超出合理期限的窝工人工费、未实际支付的第三方罚款,能否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1101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出租人根本违约导致租赁合同提前终止的情形,承租人主张的三类常见损失能否获赔,司法实践中有着明确的裁判标准:

  1. 进场运费分摊损失:如果租赁合同明确约定进场运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且约定的“最低租赁期”条款仅用于保障出租人至少收取特定期限租金的利益,未明确约定最低租赁期是用于承租人分摊运费的期限的,进场运费属于承租人为履行合同自行承担的必要成本,不属于出租人违约造成的直接损失,承租人主张出租人赔偿未分摊的运费部分的,法院不予支持。
  2. 窝工损失:根据民法典规定的减损规则,承租人在明知租赁物无法继续使用后,负有及时安排人员、机械撤场或转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法院通常会结合施工日志、人员变动记录、机械租赁记录等证据,认定合理的误工期,超出合理期限的扩大损失,承租人无权主张赔偿。
  3. 第三方罚款损失:承租人主张出租人承担其对第三方的违约金、罚款的,必须举证证明该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要么已经实际支付了罚款,要么有明确的最终结算文件证明该罚款已经从工程款中实际扣除,仅凭单方出具的考核通知单、未生效的结算通知,不能证明损失实际产生,法院不予支持。

征和律师事务所在梳理全国同类租赁合同纠纷判例时发现,上述标准是各地法院审理设备租赁、场地租赁等纠纷的通用裁判思路,对同类纠纷当事人具有普遍参考意义。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真实案例

2023年11月,宁夏某吊装起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吊装公司)因风电项目施工需要,与鄂尔多斯市某吊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吊装公司)签订履带吊租赁合同,约定:宁夏吊装公司自行承担履带吊进场运费,月租金40万元,最低租赁期限2个月,不足2个月按2个月计算租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鄂尔多斯吊装公司与设备生产厂家某集团公司存在欠款纠纷,案涉履带吊于2023年12月17日被厂家远程锁机,无法继续使用,此时宁夏吊装公司仅实际使用设备25天。双方就损失赔偿、租金支付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宁夏吊装公司起诉要求鄂尔多斯吊装公司赔偿进场运费47万余元、46天窝工损失68万余元、总包单位罚款15万元等各项损失共计140余万元;鄂尔多斯吊装公司反诉要求宁夏吊装公司按最低2个月租赁期支付租金80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鄂尔多斯吊装公司作为出租人,未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符合约定用途,构成根本违约。对于损失部分:1. 合同明确约定进场运费由宁夏吊装公司自行承担,该费用属于宁夏吊装公司的履约必要成本,不属于违约损失,不予支持;2. 结合施工日志显示的人员撤场时间,认定合理误工期为15天,参考鉴定意见支持窝工损失共计147450元,超出部分属于宁夏吊装公司未及时减损造成的扩大损失,不予支持;3. 宁夏吊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15万元罚款已经实际支付或从工程款中实际扣除,对该部分损失不予支持。对于租金部分,因系鄂尔多斯吊装公司违约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最低租赁期条款不再适用,仅支持按实际使用25天计算租金333333元。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1101号
  •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从事工程设备租赁的企业在签订、履行租赁合同过程中,要重点注意以下三点,避免维权时处于不利地位:

  1. 明确核心条款的订立目的:如果约定“最低租赁期”是为了分摊高额的进场运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约定最低X个月租赁期,系双方一致同意用于承租人分摊进场运输费用的期限,如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期不满最低期限的,承租人有权按照未使用期限占最低租赁期的比例,向出租人主张赔偿对应比例的进场运费损失”,避免法院认定最低租赁期仅用于保障出租人的租金利益。
  2. 及时履行减损义务并留存证据:一旦发现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要第一时间发函催告出租人限期解决,同时同步安排人员、机械的转场或撤场,留存好沟通记录、施工日志、人员遣散凭证、机械退租证明等证据,不要放任损失扩大,否则超出合理期限的损失将无法获得赔偿。
  3. 第三方损失要留存完整证据链:如果因出租人违约导致承租人需要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罚款、赔偿款的,一定要留存好支付凭证、最终结算单、第三方出具的扣款证明等完整证据链,仅靠单方出具的通知、考核单不足以证明损失实际产生,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提示,如遇合同违约、损失赔偿等纠纷,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选择最有利的请求权基础,最大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