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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住在房子里的人垫付了物业费采暖费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151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帮实际居住在房屋里的人垫付了物业费、采暖费、水费等生活费用后,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实际居住人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1514号生效判决解答:只要满足不当得利的法定构成要件,垫付人有权要求实际居住人返还垫付的费用。

不当得利的核心判断标准有三点:一是一方获得了财产利益;二是另一方遭受了财产损失;三是获利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获利没有合法依据。本案中,李某作为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人,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采暖费、水费等本应由其自行承担,马某垫付上述费用后,李某本应支出的费用无需再支出,属于获得了财产利益,而马某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两者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李某获得该利益没有合法依据,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马某返还垫付的费用。

针对李某提出的“马某不是房屋业主,无权主张费用”的抗辩,征和律所提示,不当得利的请求权主体是“受损失的人”,并不局限于房屋产权人,只要是因他人无合法依据获利而遭受损失的主体,都有权主张返还,因此该抗辩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马某与李某系继母子关系,马某的父亲马某某去世后,双方因拆迁安置房屋的产权归属产生多次诉讼:生效判决先确认马某对案涉银川市某小区房屋享有100平方米的所有权,剩余5.17平方米作为马某某的遗产处理;后又判决该5.17平方米的权益由马某继承,马某需向其他继承人支付补偿款。2023年2月16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确认案涉房屋整套所有权归马某所有。

在案涉房屋产权争议期间,李某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未缴纳2021年至2023年的采暖费及滞纳金、物业费、水费及垃圾处理费等费用。马某接收房屋后,垫付了上述费用合计7312.48元,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垫付的费用,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一审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垫付费用7312.48元,驳回了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双方均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于2023年2月16日通过法院执行裁定确认归马某所有,李某在此之后继续居住房屋没有合法依据,但考虑到搬离需要合理时间,酌定李某最迟应于2023年3月15日前搬离。因马某一审主张的占有使用费计算至2023年3月1日,此时尚未到李某非法占有的起算时间,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马某可就后续占有使用费另行主张。

关于马某垫付的各项费用,上述费用均是李某居住使用房屋期间产生的,应由李某自行承担,马某垫付后,李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李某以马某不是业主为由拒绝返还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01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马某返还垫付的采暖费及滞纳金、物业费、水费及垃圾处理费合计7312.48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1514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垫付费用时务必留存完整证据。包括正规缴费发票、转账记录、缴费时间段对应的房屋使用人证明等,最好在缴费时备注清楚“垫付XX房屋XX期间XX费用”,避免后续因证据不足无法主张返还。
  • 第二,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要注意时间节点。如果房屋产权是通过法院裁判、执行裁定确认的,占有使用费的起算时间通常要给原使用人合理的搬离期限(一般为15-30天),且诉讼请求的时间范围要对应非法占有期间,否则可能被法院驳回,需另行起诉。
  • 第三,不要被“不是业主就无权起诉”的说法误导。不当得利的请求权基础是财产受损,和是否是房屋产权人没有必然联系,只要你替他人承担了本该由其承担的债务,有证据证明的,都可以通过不当得利纠纷维权。
  • 第四,遇到他人非法占用房屋的情况,要及时固定占用证据。比如通过微信、短信催告搬离的聊天记录、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水电燃气费的缴费记录等,避免后续双方对占用时间各执一词,难以举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