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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没签书面增项协议能要到钱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15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工程变更需签订书面协议,未签订书面增项协议的情况下,施工方能否依据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主张增项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1545号生效判决解答:装修合同中约定“工程变更需签书面协议”是行业常见条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书面协议的增项就必然不被认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合同,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够证明双方就增项内容达成合意,且施工方已经实际完成增项工程、发包方接受的,即便未签订正式书面变更协议,法院也会认定增项成立,发包方应当支付对应工程款。

本案中,虽然双方始终未签订书面增项协议,但毛某在通话中明确提及“剩下那个增项”,微信聊天中也多次沟通门头制作、贴砖等增项细节,足以证明双方就增项达成了合意,且装饰公司实际完成了大部分增项施工,因此法院支持了合理的增项工程款请求。同时,对于玻璃类等并非装饰公司施工的增项项目,法院也结合双方证据予以扣除,充分兼顾了双方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2024年5月,毛某与某某装饰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合同书》,约定由该公司包工包料装修毛某位于银川的餐馆,合同总价款7万元,工期1个月,同时明确约定“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通过微信沟通门头制作、贴砖、玻璃安装等增项内容,毛某在通话中也认可存在增项,但始终未与装饰公司签订书面增项协议。施工过程中,毛某陆续支付工程款6万元,另直接向商家支付了部分玻璃款项。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装饰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毛某支付合同内未付款及增项装修费共计6万余元。

一审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合同内已完工程58778.68元,合同外增项42589.92元。法院经审理查明,增项中的玻璃类项目系毛某直接向商家付款并由商家安装,不属于装饰公司施工范围,故扣除该部分费用后,认定总装修价款为81438.75元,扣减已付6万元后,判决毛某支付剩余工程款21438.75元。

毛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双方未签订书面增项协议,不应认定增项存在,且其已超付工程款。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均可证实案涉工程存在增项,毛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余增项系其另行委托他人施工,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1545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施工方而言:即便合同约定工程变更需签书面协议,施工过程中涉及增项、减项时,也要第一时间与发包方确认,优先签订书面变更单;若发包方以“先做再说”“忙完再签”等理由拖延,要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可留存的形式发送增项内容、报价,留存对方同意的沟通记录,同时保存好增项部分的施工照片、材料采购凭证、工人施工记录等证据,避免后期发包方以“无书面协议”为由拒付工程款。
  2. 对发包方而言:如果不同意施工方提出的增项要求,要及时书面回复拒绝,不要口头答应又事后反悔,也不要在施工方进行增项施工时不提出异议,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默认同意增项;如果有部分项目是自己另行找人施工的,要留存好对应的合同、付款凭证、施工记录、沟通记录等,避免被计入施工方的工程款中。
  3. 装饰装修纠纷中,工程量及造价争议往往需要通过鉴定解决,双方都要注意留存所有与施工、付款、沟通相关的证据,否则可能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此外,鉴定费、诉讼费通常按胜败诉比例分摊,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时要尽量合理,避免因主张过高承担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