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未附工程量清单工程款怎么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155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固定总价的装饰装修合同但未附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应当如何认定?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1555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施工方误以为只要合同没附工程量清单,固定总价的约定就不算数,可以要求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工程款,这种认知不符合法律规定。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且能通过招标清单、施工图纸、沟通记录等其他证据证明约定的施工范围,固定总价条款就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结合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增减调整最终工程价款,不会轻易支持按实结算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医院将综合楼修缮工程发包给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者将工程转包给有资质的乙公司,乙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李某,李某委托王某与实际施工人马某签订《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固定总价185万元(不含税),施工范围详见《工程量清单》,但合同签订时并未附上清单。工程完工后于2022年9月竣工验收合格,但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产生争议,马某起诉至法院,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出具了两种选择性意见:第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为基础,根据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增减调整后,合同内价款为1782875.75元,加上变更增加部分的552216.32元,总价款为2335092.07元;第二种是合同范围内全部按实际工程量计算,价款为2571677.58元,加上变更部分总计3123893.9元。马某主张应当按照第二种意见结算工程款,而被告方则认为应当按第一种意见结算。
法院观点:银川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工程承包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以及增减项目的结算方式,虽然合同未附工程量清单,但结合在案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证据,可以确定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因此应当以固定总价为基础,结合实际工程量增减来认定合同内工程价款。对于变更增加部分,因确实存在工程变更的情形,一审采信鉴定意见中的变更价款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2025年6月23日,银川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马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驳回马某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1555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签订固定总价装饰装修或建设工程合同时,务必将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作为合同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避免后续因施工范围产生争议。很多当事人图省事省略附件,最终结算时产生的纠纷成本远高于前期准备成本。
- 第二,未附工程量清单不等于固定总价约定无效。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固定总价,即便没有附清单,只要有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施工图纸、微信沟通记录等证据能证明双方约定的施工范围,法院仍会认可固定总价的效力,施工方不能随意主张按实结算。
- 第三,工程质量消缺费用可直接抵扣工程款。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发包方应先书面通知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维修,施工方拒绝或拖延的,发包方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无需另行提起反诉。
- 第四,实际施工人追讨工程款要选对被告。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实际施工人应当优先向自己的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想要突破合同相对性起诉发包方、转包方承担责任的,需要符合法定情形,否则很可能被法院驳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