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转土地管理权未获承包人同意 新公司有权索要承包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167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包国有农场的土地,农场因内部改革把土地管理权转给其他公司,没有经过承包人明确同意的,新的管理公司有权起诉承包人索要土地承包费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1670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土地承包户存在“没签新合同就不用向新主体交费”的认知误区,但法律上对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同意,并不局限于书面签字确认的形式。如果新的管理主体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土地、提供农业配套服务等原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主要义务,承包方实际接受了履行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甚至已经因同类纠纷与新主体进行过诉讼的,会被视为承包方以默示的方式同意了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新的管理主体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按照原承包合同的约定向承包方主张欠付的承包费及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1998年6月,殷某某与某某农牧场签订《某某农牧场土地开发经营承包合同》,约定殷某某承包园林场二队东北角10亩荒地进行开发经营,承包期限30年(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2004年起殷某某需按年度交纳土地占用费(即承包费),以小麦实物计征,其中2023年至2027年每亩每年计征小麦70公斤,当年费用需在10月底前交清,逾期需支付滞纳金。
2009年宁夏农垦系统改革,涉案国有农用地划归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草业公司)管理,2009年12月31日前某某农牧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全部由某某草业公司行使发包方权利、履行发包方义务。后殷某某未支付2023年、2024年的承包费,某某草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殷某某支付承包费、农建基金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某某草业公司是否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殷某某是否应当支付土地承包费及违约金。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土地管理主体调整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虽无殷某某的书面同意,但某某草业公司实际交付土地供殷某某耕种,殷某某接受履行且此前因同类纠纷多次诉讼均知晓主体调整情况,应视为其同意转让,某某草业公司主体适格。殷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费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的10亩承包面积支付2023-2024年的承包费及违约金;某某草业公司主张的农建基金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律师费无合同约定,均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殷某某提出的主体不适格、土地占用费属于已取消的行政收费等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殷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的土地承包费1400公斤小麦、违约金140公斤小麦;如殷某某不能交付小麦,则支付土地承包费4151元、违约金415.1元;二、驳回宁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殷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1670号
-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土地承包方来说,不要以“没和新管理方签合同”为由拒绝履行交费义务。如果已经实际接受新主体的土地交付、配套服务,且知晓主体调整事实未提出明确异议的,法律上会认定为默示同意合同转让,仍需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交费还会产生额外的违约金,反而增加损失。如果对主体调整有异议,应当在知道调整事实后的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留存相关证据。
2. 对承接国有农用地管理权的主体来说,在承接合同权利义务后,建议及时向所有承包户发送书面的《主体变更告知函》,明确告知主体变更情况、交费账户、联系方式等信息,并通过EMS、短信、公告等方式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后续就主体适格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降低维权的时间和成本。
3. 关于承包费计算面积的问题:如果发包方主张实际承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必须经承包方书面确认或者有双方共同认可的合法测绘结果,否则承包方有权要求按原合同约定的面积计算承包费。本案中某某草业公司主张按11.34亩计算承包费,但未经过殷某某确认,法院最终按合同约定的10亩计算,就是典型的裁判规则。
4. 主张合同外的费用(如农建基金、律师费等)需要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法律依据,否则法院不会支持。如果承包方遇到发包方要求交纳合同外的费用,有权要求对方提供收费的合同或法律依据,没有依据的可以拒绝交纳。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