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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签的结算欠条以丧亲后精神恍惚被诱导为由能撤销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16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亲属之间因家庭事务结算签署的清单、欠条,一方以“刚经历丧亲之痛精神恍惚、被对方诱导”为由主张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1698号生效判决解答:

这种情况很难得到法院支持,核心原因有三点:

第一,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就应当对自己签字确认的法律文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状态不好”“被诱导”这种口头表述就否定文件效力,必须拿出切实的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情形。

第二,就算确实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撤销权也有法定行使期限:一般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要是从签字那天起超过5年都没提撤销,撤销权就彻底消灭了,再反悔也没用。

第三,如果签署时有与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见证,会进一步佐证签署过程是自愿、真实的,推翻的难度会更大。

本案中王某甲作为成年人,在第三方见证下签字,之后两年多都没有申请撤销,仅以母亲刚去世精神恍惚为由抗辩,没有证据支撑,自然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真实案例

王某甲与王某乙是亲兄妹,2022年7月母亲去世十余天后,二人在案外人孔某某的见证下,共同签署了一份结算清单,对家庭相关的房屋款归属、代付费用、母亲医药费分摊、债务抵扣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结算。当天王某甲向王某乙出具了一份35万元的欠条,约定待厂房房租下来后偿还。

2024年,王某乙先后代王某甲向法院垫付执行款共计9万元,之后因王某甲一直不付款,王某乙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共计44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清单和欠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但清单里的35万元计算有误,实际应为317270元,加上代付的9万元执行款,最终判决王某甲向王某乙支付407270元。

王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当时母亲刚去世,自己长期照料母亲身心俱疲、精神恍惚,是被王某乙诱导签的字,还主张自己垫付的赡养费应当抵扣,以及王某乙代付执行款是为了保自己的房子,不该向他要。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清单和欠条有第三方见证,王某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证据证明签署时行为能力有问题,且签署后两年多都没申请撤销,应当受文件约束;其次,王某甲主张的赡养费抵扣没有证据支持,且一审已经主动核减了清单计算错误的部分;第三,王某乙代付执行款客观上帮王某甲清偿了债务,王某甲实际受益,不管王某乙的动机是什么,都有权要求返还。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169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亲属之间涉及大额经济往来、财产分割、债务结算的,哪怕关系再好,也尽量做到“先小人后君子”:书面文件要写清楚具体事项、金额、权利义务,签字前仔细核对内容,最好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在场见证,避免事后因“口说无凭”产生纠纷。

2. 如果确实是在被胁迫、欺诈,或者处于危困状态被人趁虚而入签了不公平的文件,一定要第一时间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报警记录、病历、聊天记录、录音等),并在法定的撤销权期限内起诉或申请仲裁撤销,千万不要抱着“以后再说”的心态拖延,过了期限就彻底丧失了反悔的权利。

3. 很多人以为“帮别人还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不能找对方要”,其实不是:只要你客观上帮别人清偿了到期债务,对方因此获得了利益,哪怕你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才出手帮忙,依然有权向对方追偿垫付的款项。

4. 关于子女赡养费分摊的问题:除非子女之间提前有明确的书面约定,否则一方多承担的赡养费,一般不能向其他子女追偿,因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存在“按份分摊”的强制规定,多尽孝的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其他子女补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