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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伙份额后被强制执行原合伙债务能追偿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3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转让合伙份额后因合伙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能否仅以份额已转让为由向受让方追偿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308号生效判决分析:合伙份额转让仅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产生内部约束力,如未完成全体合伙人退伙清算、未就债务承担作出明确书面约定、也未通知合伙债权人的,原合伙人仍需对合伙对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合伙人被强制执行后,仅以份额已私下转让为由向受让方追偿的,在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就案涉债务承担有明确约定、合伙已完成正式清算的情况下,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刘某原系贺兰县某音乐餐吧的合伙人,2019年6月刘某称其将持有的餐吧30%合伙份额以30万元价格转让给李某、马某,双方未完成合伙清算,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2021年,餐吧房东陈某因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的房租、物业费等费用起诉刘某、马某,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二人共同支付197600.31元。2021年12月,贺兰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扣划了刘某银行账户内7641元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刘某认为其已在债务产生前转让合伙份额,该债务不应由其承担,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马某共同赔偿其损失7641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刘某能否以已转让合伙份额为由,要求李某、马某赔偿其被法院强制执行的7641元损失?

法院观点

首先,刘某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认可本案案由为合伙合同纠纷,一审法院据此审理并无不当。其次,案涉音乐餐吧工商登记仍存续,根据此前生效判决查明事实,餐吧共有8名合伙人,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2019年6月后全体合伙人已完成清算、其已办理正式退伙手续,也无法证明其与李某、马某已明确约定案涉债务由二人全部承担,因此其追偿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308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伙份额转让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前后合伙债务的承担主体,避免后续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
  2. 份额转让后应及时召集全体合伙人签署退伙/入伙决议,对合伙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形成书面清算文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
  3. 如合伙载体为个体工商户的,转让份额后应及时办理经营者工商变更登记,避免仍作为登记主体对外承担责任;
  4. 份额转让后应及时通知所有已知合伙债权人,尽量取得债权人同意原合伙人不再承担转让后债务的书面承诺,避免后续被债权人追责;
  5. 如因合伙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应先梳理合伙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清算文件等完整证据,再依法向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