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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现场经理签字的路面维修分摊明细,能直接向施工单位主张垫付费用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3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交叉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路面维修分摊费用,仅持有施工单位现场执行经理签字确认的分摊明细,未提供实际垫付费用凭证的,能否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该笔垫付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346号生效判决分析:

主张施工单位支付垫付的工程相关费用,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有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依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承担;二是有证据证明主张方已实际垫付该笔费用,二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虽然某建设集团公司的现场执行经理朱某某在《压坏路面分摊明细》上签字确认“情况属实,同意此费用”,基于朱某某的现场执行经理身份,其签字行为可代表某建设集团公司确认费用分摊的责任,但该签字仅能证明双方就费用承担的主体和金额达成了合意,无法直接证明贾某某已实际支出了该笔28200元的维修费用。因此,在贾某某未提供付款凭证、收款凭证等实际垫付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某建设集团公司承包宁夏某某学校的外网施工、大门施工等工程后,将其中学校道路雨水井施工、主路40cm井施工、某路及某街大门施工分包给贾某某实际施工。施工期间因多单位交叉作业压坏路面,各方就路面维修费用进行分摊。某建设集团公司现场执行经理朱某某于2017年8月25日在《压坏路面分摊明细》上签字,确认某建设集团公司应承担路面维修及外网水管损坏费用共计28200元。

后贾某某因与某建设集团公司就垫付费用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集团支付包括上述28200元路面维修费在内的各项垫付费用共计89616元及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部分垫付费用,但以贾某某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28200元路面维修费为由,驳回了该项诉讼请求。贾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诉争的28200元路面维修费用是否应当由某建设集团公司向贾某某支付。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某提交的《工作联系单》《压坏路面分摊明细》虽有朱某某签署的“情况属实,同意此费用”字样,但该组证据仅能反映路面维修费用的分摊主体及金额,无法直接证明该笔费用已由贾某某代为支付。贾某某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推翻一审认定,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贾某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34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需为对方垫付费用,务必留存“双重证据”:一方面要取得对方授权人员签字或加盖公章的费用确认文件(如分摊协议、签证单、工作联系单等),明确费用承担主体、金额及支付方式;另一方面要留存实际垫付的凭证,包括转账记录、收款方出具的收条/发票、付款审批记录等,避免仅持有费用确认文件但无法证明已实际支出的情况。

2. 需注意区分自身施工范围内的成本与为对方垫付的费用:如本案中设计费因涉及四个大门,其中两个由贾某某自行施工,对应部分的设计费需由其自行承担,法院最终按比例分摊了设计费用。建议在垫付费用前明确费用对应的工程范围,避免后续就费用承担主体产生争议。

3. 对于现场管理人员的签字,要核实其授权范围:虽然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可现场执行经理、项目经理在工程现场管理范围内的签字效力,但如涉及大额费用支出、合同变更等重大事项,建议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或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降低举证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