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人先拉扯后持刀伤人要全赔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38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健康权纠纷中,被侵权人先行拉扯引发冲突,侵权人能否以此为由主张减轻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382号生效判决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该过错必须是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达到相当程度的过错。判断侵权责任比例的核心,是双方行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紧密程度,以及行为的违法性程度。
本案中,虽然裴某先行拉扯齐某的行为是冲突的起因,但齐某使用事先藏匿的刀具砍伤裴某腿部的行为,已经完全超出了普通民事纠纷的合理应对限度,属于故意实施的严重侵权行为,具有高度的违法性和危险性。即便齐某是受指派对工地进行管理,也应当通过报警、协商等合法方式解决纠纷,无权采取暴力甚至持械伤人的手段。因此,裴某的先行拉扯行为不构成可以减轻齐某责任的法定过错,齐某应当对裴某的全部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7日晚,裴某与案外人驾车到宁夏某某建筑公司工地拉运渣土,齐某在工地门口阻拦车辆进入,双方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裴某将齐某抱住往旁边拉,齐某随即用身上藏匿的刀具将裴某左腿膝盖砍伤。
裴某受伤后被送往宁夏某某医院住院治疗4天,经诊断为左膝关节腔开放性损伤、开放性髌骨骨折、髌韧带损伤等,共花费医疗费1.4万余元。经永宁县某某公安机关物证鉴定室鉴定,裴某伤情为轻微伤,齐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2484.6元。
争议焦点
1. 裴某先行拉扯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能否减轻齐某的赔偿责任?
2. 一审判决认定的护理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关于责任划分问题:法院认为,齐某使用刀具伤人的事实清楚,该行为直接导致了裴某的人身损害,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无论争执的起因如何,齐某使用刀具伤人显然超出了解决纠纷的必要限度,构成故意侵权。即便齐某是受指派对工地进行管理,也应当通过合法、和平的方式履行职责,无权以暴力手段解决纠纷,因此齐某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关于损失认定问题:一审判决在裴某主张的6200元护理费之外,另行支持12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超出了原告明确的诉讼请求范围,违反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原则,应予扣除。关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一审法院参照《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结合裴某的伤情(关节腔开放性损伤、骨折、韧带损伤)综合认定的150天误工期、60天护理期、30天营养期并无不当;公安机关的轻微伤鉴定主要用于刑事立案标准判断,与民事赔偿中康复期限的评定标准不同,不能以此否定三期认定的合理性。
裁判结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裴某各项损失共计50115.84元,驳回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382号
- 案由: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日常发生民事纠纷时,无论自身是否有理,都绝对不能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伤人,否则即便对方存在先行挑衅、过错在先的情形,也会因为持械伤人的行为远超合理限度,而需要承担全部甚至主要的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遇到冲突时应优先选择报警、寻求第三方调解等合法方式解决,切勿冲动行事。
- 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员(如工地安保、物业工作人员、市场管理人员等),履行职务必须遵守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文明的方式开展管理工作,即便管理对象存在违规行为,也不能采取暴力、侮辱等非法手段制止,否则不仅个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所属单位还可能因用工责任承担连带赔偿。
- 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明确各项诉讼请求的具体金额和计算依据,法院的判决不得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这是民事诉讼“不告不理”基本原则的体现。如果当事人发现法院判决超出了自己的诉请范围,可以在上诉期内及时提出上诉,维护自身的程序权益。
- 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认定,与公安机关的伤情等级鉴定(轻微伤、轻伤、重伤)适用不同的标准:伤情鉴定主要用于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及量刑,而三期认定是根据伤者的实际伤情、治疗康复需要,参照专门的评定规范确定,二者不能混同。如果对三期认定有异议,可以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专门的三期鉴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