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苗木采购多份验收单不一致以哪份结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40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政府采购苗木项目中,买卖双方先后签署多份验收相关文件(阶段性验收表、无结论的过程性验收表、三方共同确认的终局验收报告),内容存在冲突时,应以哪份文件作为结算货款的最终依据?买受人以“苗木存活率不符合常识”“验收报告提前签署”为由否认终局验收效力的,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408号生效判决解答:在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存在多份内容不一致的验收文件,法院通常会优先采信形成时间在后、签署主体更全面、验收结论明确的终局性验收文件。
本案中,2022年6月29日形成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由采购人(贺兰县某政府)、供应商(宁夏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专业验收小组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明确载明案涉项目符合采购要求、苗木总数量250450棵、总金额1807000元,且报告所附苗木明细与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约定完全一致,属于具备终局效力的验收结论。而2020年的春季验收表仅针对春季供货的阶段性核对,秋季验收表无验收结论、无验收组签字,仅为过程性文件,不足以推翻终局验收报告的效力。
同时,买受人主张验收报告系提前签署、苗木两年后100%存活不符合常识的,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仅以单方陈述或生活常识推测,无法否定经各方共同确认的书面验收文件的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4月,宁夏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贺兰县某政府2020年植树造林苗木采购项目,中标总金额1807000元,双方随后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约定按实际供应的合格苗木数量结算货款。
合同签订后,合作社分春、秋两季向政府供应苗木。2020年9月,双方签署春季《自行采购项目验收表》,确认春季苗木供货金额为640296元,验收合格;双方另制作了秋季植树造林苗木采购项目表,但该表验收结论栏为空白,无验收组人员签字。
2022年6月29日,案涉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验收,三方共同签署《政府采购验收报告》,确认案涉苗木采购项目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各项指标符合采购申报标准,同意验收,总金额为1807000元。
截至起诉前,贺兰县某政府陆续支付苗木款共计630296元,剩余款项未付。2023年12月,双方签订分期付款承诺协议,约定剩余款项于2024年年底前付清,但到期后政府仍未支付,合作社遂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形成时间在后,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内容与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完全一致,应当作为认定案涉项目总供货金额的依据,据此判决政府支付剩余苗木款1176704元及相应逾期利息。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贺兰县某政府主张实际供货金额仅为1054075元,但其提交的秋季验收表无验收结论、调苗单仅为供货过程记录,均不具备终局验收效力,不足以推翻三方共同确认的《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其关于验收报告提前签署、苗木存活率不符合常识的主张,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明,不能成立。关于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因迟延组织验收的责任在政府方,分期付款协议仅约定了剩余款项的支付期限,未明确免除此前已产生的逾期付款责任,故一审以验收报告出具次日作为利息起算点符合公平原则。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贺兰县某政府需向宁夏某农林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苗木款1176704元、截至2025年1月10日的利息100720.17元,并以117670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5年1月11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40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政府采购项目还是普通商事买卖,交易双方应当明确区分阶段性过程文件和终局结算文件的效力,在送货单、阶段性核对表等文件中明确标注“仅为过程性核对,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避免后续因文件性质不明产生争议。
- 买受人如对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当在约定或法定的检验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出卖人提出,并留存好异议通知、质量检测报告等证据;切勿在终局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后,又以“常识推测”“提前签署”等无证据支撑的理由否认效力,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 出卖人应当妥善保管供货全流程的全部单据,包括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调苗单、送货签收单、阶段性验收记录、最终验收报告、沟通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此外需要注意,买卖双方达成的分期付款协议,若未明确约定免除此前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债权人仍有权主张协议签订前已经产生的逾期利息,债务人不能仅以“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承担此前的违约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