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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由第三方转付的垃圾清运费第三方不付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5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同双方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转付服务费,若第三人未实际履行转付义务,债务人是否仍需向债权人承担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516号生效判决分析: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约定由第三方代为转付款项的,该约定仅属于付款履行方式的变更,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除非债权人明确作出免除债务人付款责任的意思表示,否则第三方未按约定转付款项的,债务人仍需基于原合同关系向债权人承担全部付款责任。

针对本案所涉的垃圾清运服务合同关系,上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是案涉服务的实际交易双方,被上诉人已完成全部垃圾清运义务,上诉人即负有按约支付全部清运费的法定义务。上诉人虽与原审第三人约定将33518.15元清运费付至第三人后由其转付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从未明确表示若第三人未转付则免除上诉人的该部分付款责任,因此在第三人明确拒绝转付的情况下,上诉人的付款义务并未消灭,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全部欠付的垃圾清运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9月,原审第三人宁夏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终止向上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提供某项目建筑垃圾清运服务后,由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的垃圾清运工作直至2023年8月,双方未签订书面清运合同,口头约定每车垃圾清运费为500元。

2023年7月25日,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关于建筑垃圾清运情况说明》,约定:1. 上诉人向第三人支付欠付的清运费33518.15元,由第三人转付给被上诉人,折抵上诉人欠付被上诉人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的50车垃圾清运费40000元中的对应部分;2. 剩余6481.85元差额由第三人以免费清运30车垃圾的方式抵扣;3. 后续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直接签订清运合同。2023年8月22日,上诉人向第三人支付了33518.15元,但第三人未向被上诉人转付该款项。

此外,2023年5月至8月期间,被上诉人另为上诉人清运垃圾23车,产生清运费11500元,上诉人未予支付。被上诉人催要全部51500元清运费未果后,将上诉人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上诉人已支付给原审第三人、约定用于转付的33518.15元,能否免除其对被上诉人的对应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案涉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期间的垃圾清运服务由被上诉人实际提供,因此案涉清运合同的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上诉人负有直接向被上诉人支付清运费的义务。其次,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约定的转付安排仅为上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方式,并未经过被上诉人明确同意免除上诉人的付款责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审第三人不履行转付义务的,上诉人仍需向被上诉人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宁01民终2516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上海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被上诉人宁夏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垃圾清运费51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上诉人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516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在民商事交易中,因财务流程限制、第三方合作等原因约定由第三方转付款项的情况十分常见,但该类安排极易引发债务人、第三方互相推诿的风险,各方需注意以下要点:

  1. 对收款方(债权人)而言,尽量拒绝第三方转付的安排,确需接受的,必须签署包含债权人、债务人、转付方在内的三方协议,明确约定转付的期限、逾期转付的违约责任,同时明确约定若转付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转付的,债权人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全部欠付款项,且债务人需对转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避免仅由债务人与转付两方约定转付义务,对债权人无保障的情况。
  2. 对付款方(债务人)而言,约定第三方转付后,需及时跟进转付进度,要求转付方提供向债权人付款的凭证,若转付方未按时转付的,应直接向债权人支付款项,避免产生逾期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损失。
  3. 需注意:开具发票、接受第三方部分付款等行为,不代表债权人同意免除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若需变更债权债务承担主体,必须签署明确的书面债务转移协议,由各方签字盖章确认。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