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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转账记录起诉民间借贷能赢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5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原告仅持有金融机构转账凭证,能否直接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款项?被告抗辩转账系其他债务时,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517号生效判决分析: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二是款项已实际交付。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举证责任分两步分配:首先由被告举证证明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完成初步举证后,原告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即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承担进一步的举证责任,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借贷合意,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胡某仅提交了69000元的转账记录,未提交借条、借款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某农牧公司抗辩该款项是胡某预付的水电费和饲料装卸费,并提交了《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水电费由胡某承担)、水电费发票等证据,且胡某自身也认可装卸费应由其承担,也无证据证明其另行支付过水电费,因此某农牧公司的抗辩已完成初步举证。此时举证责任转回胡某,但其既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对款项性质的陈述(代买保险费、垫付运费)也与民间借贷主张矛盾,因此二审法院改判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0年10月21日,胡某与宁夏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胡某在该公司的生猪养殖场开展养殖合作,水电费由胡某承担,按月交付。协议履行期间,胡某分三次向某农牧公司转账共计69000元。后胡某以该69000元系借款(其中24000元为委托某农牧公司代买保险的费用、其余为垫付运费)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某农牧公司、曹某偿还借款。某农牧公司抗辩案涉款项系胡某预付的54000元水电费及15000元饲料装卸费,并非借款。

争议焦点:案涉69000元转账是否属于民间借贷借款,胡某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关系成立是否应予支持。

法院观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水电费由胡某承担,某农牧公司提交了养殖期间的水电费发票,胡某也认可饲料装卸费应由其承担,且无证据证明其另行支付过水电费,某农牧公司关于转账系其他债务的抗辩已举证成立。胡某关于款项性质的陈述与其以民间借贷为由主张权利的意见相互矛盾,且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24)宁0181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驳回胡某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胡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517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资金务必留存借贷合意证据:无论是亲友之间还是商事主体之间的借款,都应当签订书面借条、借款合同,或者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同时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能证明双方协商借款过程的证据,避免仅持有转账记录无法证明借贷性质的风险。
  2. 合作交易中需明确款项性质:基于合作、买卖、租赁等其他法律关系转款时,应当在转账备注、沟通记录中明确款项的用途(如“水电费预付款”“饲料装卸费”等),并及时进行结算确认,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混淆产生纠纷。
  3. 正确选择诉讼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存在基础合作关系,款项属于合作项下的结算款、垫付款等,应当以对应的基础法律关系(如合同纠纷)起诉,而非为了方便随意选择民间借贷案由,否则可能因法律关系认定错误导致败诉。
  4. 被告收到起诉后积极举证:若被起诉民间借贷但实际是其他债务,应当及时收集合作协议、交易记录、结算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在举证期限内提交法院,只要能初步证明转账系其他债务,举证责任就会转回原告,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本案中双方还存在合作协议项下的水电费、装卸费结算、保险利益分配等其他争议,胡某可在整理好对应证据后,以合同纠纷为由另行主张权利,通过正确的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