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要求对方返还承包地败诉后再次起诉排除妨害能得到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5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同一争议土地起诉要求返还承包地被生效判决驳回后,再次起诉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550号生效判决解答:对于重复起诉的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三同说”标准,即只要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诉请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就会被认定为重复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如果当事人就同一侵权事实主张新的财产损失,需要对损失的实际发生、具体金额、侵权行为与损失的因果关系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将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中,史某、王某早在2019年就已就案涉13亩土地起诉马某要求返还,该案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均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判已生效。本次二人再次起诉要求排除对案涉13亩土地的妨害,本质上是否定前案的生效裁判结果,符合重复起诉的构成要件,因此法院未予支持。而二人主张的13000元经济损失,因作物已灭失无法鉴定,也未提交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损失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史某、王某系夫妻,持有案涉13亩土地的《土地承包合同书》。2019年,二人曾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起诉马某、马某2、史某2,要求马某返还非法侵占的13亩承包地,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曾与史某2达成土地调解协议且已收到补偿款,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该案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均维持了原生效判决。
2024年3月,史某、王某向马某邮寄通知要求其停止耕种案涉土地,同年4月二人对案涉土地进行耕种后,马某将耕种的作物犁掉,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史某、王某遂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对13亩耕地的妨害、马某赔偿经济损失1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二人的排除妨害诉请构成重复起诉,赔偿损失的诉请无证据支持,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二人不服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550号
-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土地权属、侵权类纠纷的核心是权属证明与侵权事实证据,首次起诉前应当全面梳理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侵权行为的视听资料、损失凭证等核心证据,必要时可申请公证处对侵权事实、损失现状进行证据保全,避免因首次起诉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后续无法就同一事项主张权利。
- 如果认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建议、抗诉,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重复起诉,否则不仅无法获得法院支持,还会浪费诉讼成本与时间成本。
- 主张财产损失时,应当留存好购买农资、支付人工的票据、同类土地产值的参考依据等证据,如损失标的物可能灭失,应当及时申请证据保全或司法鉴定,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救济。
- 如遇复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妨害类纠纷,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避免因诉讼方向错误、证据留存不当导致合法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