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货没收到发票能拒付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56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未明确约定“先开具发票后支付货款”的,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货款?逾期付款利息又该如何计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567号生效判决分析:
第一,开具增值税发票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而非主给付义务。买卖合同的核心主给付义务是出卖人交付符合约定的货物、买受人支付对应货款,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先开票后付款”的履行顺序时,买受人不能以出卖人未履行开票附随义务为由,拒绝履行支付货款的主给付义务。
第二,若买受人认为出卖人未开具发票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如进项税无法抵扣、税务处罚等),应当在诉讼中明确提出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权利,仅以未开票作为拒付货款的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会对损失赔偿请求进行审理。
第三,买卖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且未约定明确付款时间的,逾期付款损失自出卖人正式起诉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计算标准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50%。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出卖人)自2023年起向银川市金凤区某药店(买受人)供应药品,双方未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交易过程中以药店经营者签字的随货同行单确认供货金额。2024年8月至10月期间,医药公司累计向药店供货价值7725.5元,扣除退货抵顶的货款后,药店尚欠6649.23元货款未付。
药店主张医药公司未开具发票、部分退货存在差价、医药公司伪造购销合同,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及逾期违约金。医药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贺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药店支付欠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争议焦点
1. 买受人能否以出卖人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货款?
2. 案涉欠付货款的具体金额应如何认定?
3. 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首先,关于未开票能否拒付货款的问题。法院认为,开具发票属于买卖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双方并未对开具发票及付款时间的先后顺序作出明确约定,因药店未在收货时付清货款,医药公司在未收到货款的情况下未开具发票,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行业交易习惯。药店主张的未开票经济损失,因其经一审法院释明后明确不提出反诉,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法院不予处理。
其次,关于欠付货款金额的问题。法院结合随货同行单、退货入库单等证据,认定医药公司主张的6649.23元欠付货款具有事实依据,药店主张的退货差价缺乏证据支撑,不予采信。
最后,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因案涉《购销合同》真实性存疑,法院未予采信,视为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未约定明确的付款时间,故逾期付款利息应自医药公司起诉之日(2025年2月25日)起算,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标准上浮30%计算。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银川市金凤区某药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宁夏某医药有限公司货款6649.23元,并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2月25日起按一年期LPR上浮3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医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药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567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对于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 一是交易前尽量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明确约定货物规格、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的举证困难;
- 二是若双方约定“先开票后付款”,务必留存发票交付的完整凭证,如发票签收单、指定邮箱发送记录、微信/钉钉送达记录等,防止因无法证明已履行开票义务而被拒付货款;
- 三是遇到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要及时通过书面函件、律师函等方式催要,留存催款证据,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对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一方:
- 一是如果需要出卖人先开具发票再付款,一定要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先开具合规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后,买受人再支付对应货款”,否则仅以未开发票为由拒付货款,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 二是如果出卖人未开具发票给自身造成了实际损失,要在诉讼中及时提出反诉,或者在收集证据后另行起诉主张赔偿,仅作为抗辩意见提出的,法院不会主动审理损失赔偿请求;
- 三是收货时要及时核对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如有异议要在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书面提出,留存沟通记录,避免事后无法举证。
此外,针对本案中涉及的“伪造合同”抗辩,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的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但仅凭口头主张没有证据支撑的,法院不会采信。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