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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入股协议收固定利息算不算借款?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5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企业与个人签订写有固定利息、按月付息的“入股协议”,未约定风险承担、未办理工商股东登记,双方之间成立股权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款未约定先本还是先息的,法定清偿顺序是什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579号生效判决分析:

司法实践中判断“名为入股实为借款”的核心标准有三个,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而非股权投资:

  • 协议约定了固定收益、不要求投资人承担经营风险,不符合股权投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
  • 未履行股东出资法定程序,未办理工商股东变更登记,未载入公司股东名册;
  • 投资人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决策,未行使表决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

关于还款顺序,若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是先还本金还是先还利息,法律默认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清偿。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18年12月12日,张某与宁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入股登记表》,载明张某入股14万元,月利率1.5%,按月付息,协议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童某签章。张某当日实际转款137900元(预扣当月利息2100元)。此后宁夏某装饰公司、童某、第三人贾某陆续向张某还款,但未还清全部款项。2024年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宁夏某装饰公司、童某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案涉137900元款项属于股权投资款还是民间借贷本金;已还款项是先抵扣本金还是先抵扣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入股登记表》仅约定张某按月收取固定利息,未约定其需要承担公司经营风险,不符合股权投资共担风险的特征,且张某未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未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本案属于“名为入股、实为借款”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未约定还款顺序,已还款项应优先抵扣当期利息,剩余部分再抵扣本金。上诉人提交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已就剩余还款金额达成一致,故对其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宁夏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本金123455.20元、利息17377.27元,合计140832.47元,并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4%支付自2024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579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出借方:若出借款项时对方提出签订“入股协议”“投资协议”,务必明确协议性质,若不想承担经营风险,一定要签订正式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避免因协议性质模糊导致维权受阻。
  • 对于企业方:若确为股权融资,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投资协议,明确股东权利义务、风险承担规则、分红机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保留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的相关证据,避免后续被认定为民间借贷产生高额利息成本。
  • 还款时建议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款项性质(如“还X月利息”“还借款本金”),若未明确约定,法院默认优先抵扣利息,可能导致还款方需要承担更高的资金成本。
  • 本案中张某要求法定代表人童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未获支持,原因是借款合同相对方为公司,若希望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需要要求其在借款协议中以连带责任保证人身份签字,否则仅能向公司主张债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