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微信发的无签字结算单对方不提异议还付款算不算认可?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63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通过微信发送未签字盖章的结算单,定作人收到后未提出异议且后续支付部分款项的,能否视为定作人认可结算金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630号生效判决解答:上述情形可以视为定作人默示认可结算金额,双方已达成事实上的结算合意。承揽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结算合意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等多种方式达成:首先,结算单内容明确包含总价款、已付款、欠付款等核心结算要素,且已有效送达定作人;其次,定作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就结算内容提出书面或可留痕的异议;最后,定作人后续主动按照结算单金额支付部分款项的履行行为,已经足以推翻其事后主张的“不认可结算内容”的抗辩,法院会据此认定结算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5月至9月期间,侯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宁夏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定制广告牌、灯箱等承揽产品,双方未签订书面承揽合同,仅通过微信沟通需求、报价及付款事宜。广告公司完成全部承揽工作后,于2023年10月15日通过微信向侯某发送结算单,明确载明总费用40900元、已付款20000元、欠付20900元。侯某收到结算单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后续分别于2023年10月30日支付9000元、11月28日支付5000元,剩余6900元迟迟未付。广告公司催要无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侯某支付剩余制作费6900元。侯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从未对账、未收到结算单、部分产品未安装,结算单金额不属实。
法院观点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广告公司提交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明,其多次将载有项目明细、对应价款的结算清单发送给侯某并催促付款,侯某收到后未对清单内容提出任何异议,还多次承诺付款并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侯某提交的证人证言仅能证明个别店铺的门牌安装情况,不足以推翻双方已通过微信沟通达成的结算合意,其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侯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宁夏某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剩余制作费69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侯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63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3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揽合同交易中优先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承揽范围、质量标准、结算方式、付款期限、违约责任、维权成本承担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导致的举证困难;若采用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沟通交易,应当留存完整的沟通记录、工作成果交付凭证、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 作为承揽方,发送结算单时应当明确载明项目明细、总价款、已付款、欠付款及付款期限,发送后及时催告对方确认,若对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实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的,即可凭该结算单及沟通记录主张权利,无需对方签字盖章即可作为结算依据。
- 作为定作方,收到承揽方发送的结算单后,若对金额、项目、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以可留痕的方式(微信、邮件、书面函件等)明确提出,切勿既不确认也不提异议,甚至直接支付部分款项,该行为会被法院认定为默示认可结算内容,后续再抗辩将很难得到支持。
- 本案中广告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未作明确约定未获法院支持,提醒当事人若需要对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维权成本,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否则该类诉请大概率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