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工地干活拿不到劳务费能找建筑公司要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277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施工企业出具内部任命文件聘任的项目部人员签字确认的劳务费,施工企业以工程系他人挂靠施工、与项目部人员无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的,法院会支持吗?农民工在工地干活拿不到工资,能不能直接找承包工程的建筑公司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2779号生效判决解答: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的拒付理由通常不能成立,法院会认定项目部人员的签字属于履职行为,相应的劳务费支付责任由施工企业承担。
认定的核心逻辑在于:施工企业以正式文件任命项目部人员的行为,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提供劳务的一方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人员有权代表施工企业办理劳务费结算等事宜;至于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的挂靠约定、与项目部人员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均属于施工企业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的劳务提供方。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建设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某集团公司)承包了宁夏某储能材料有限公司的电池材料产业链示范项目负极二标段建安工程,施工期间某集团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出具文件,任命马某甲为该项目项目经理、谭某为材料员。
2023年7月,薛某进入该项目提供管道除锈等劳务。2024年2月,谭某在载明薛某工资标准、出勤天数、欠付金额3000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上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签字同意支付,随后马某甲也签字确认。因某集团公司未支付劳务费,薛某诉至法院。
某集团公司辩称案涉工程系金某挂靠其公司承接,其未实际参与施工,马某甲、谭某均是金某雇佣的人员,与公司无劳动关系,不应由公司支付劳务费。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生效判决已确认某集团公司是案涉项目的承包方,且其出具了正式文件任命马某甲为项目经理、谭某为材料员,二人在工资支付表上签字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相应法律后果应由某集团公司承担。
其次,某集团公司与金某之间的挂靠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相对人的薛某。至于某集团公司主张马某甲、谭某与其无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并非认定职务行为的唯一标准,只要公司有明确的任命授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相应行为就对公司发生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集团公司向薛某支付劳务费3000元;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某集团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277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而言:讨薪时不要仅局限于向包工头主张权利,要注意收集项目的承包方信息、项目部人员的任命文件、工资表/结算单上签字人员的身份证据,如果能证明签字人员是施工企业任命的项目部人员,可直接向施工企业主张劳务费,维权更有保障。同时要注意保存好提供劳务的相关证据,比如出勤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
-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切勿随意向挂靠项目出具项目部人员任命文件、授权委托书等对外具有公示效力的材料,否则即使是挂靠施工,也可能因表见代理或职务行为认定而承担对外付款责任。如果确需出具相关文件,应当明确限定人员的职权范围,并通过合理方式向相对方公示。若因挂靠项目对外承担了责任,可依据挂靠协议向实际施工人追偿。
- 关于诉讼程序的注意事项:实践中不少当事人以“判决书未对证据逐一分析认定”为由主张法院剥夺其质证、辩论权,对此法院通常认为只要庭审中已组织举证质证、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仅判决书未逐一论述证据不构成程序违法,当事人以此为由上诉的很难得到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