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包工头手写工资表能要回劳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48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提供劳务后被拖欠工资,仅持有包工头手写的工资表,能否作为认定欠付劳务费的有效证据?工程存在层层违法转包、分包情形时,农民工可以向哪些主体主张工资权利?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489号生效判决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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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出具的工资表原则上可作为劳务费认定依据:只要有证据证明农民工确实在项目提供了劳务,作为直接雇佣方的包工头签字确认的工资表,属于对欠付劳务费的自认,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分包方、总包方主张工资表虚假,必须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仅以“没有打卡记录”为由否定工资表效力的,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因为建筑领域存在大量包工形式的劳务,不需要按天打卡考勤,不能用天工的考勤规则约束包工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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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包分包各方需承担相应工资责任: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个人又转包给包工头的,劳务公司、转包个人要和包工头共同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项目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负有监督义务,若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总包单位需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清偿后可向分包单位追偿,该责任不以总包是否与分包结清工程款为前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银川某劳务公司承接了银川市兴庆区立达国际博览城奥莱A区相关劳务工程后,将外墙抹灰、内外墙腻子工程违法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曹某某,曹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吕某某。董某某受吕某某雇佣,在涉案项目提供包工形式的劳务。2024年5月20日,吕某某出具工资表,确认欠付董某某2023年5月至11月劳务费11000元。
因索要劳务费未果,董某某将吕某某、曹某某、银川某劳务公司、中国某集团公司及其西北分公司诉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董某某诉讼请求后,曹某某等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董某某无打卡记录、工资表虚假,己方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争议焦点
- 吕某某出具的工资表能否作为认定欠付劳务费的依据?
- 曹某某、银川某劳务公司、中国某集团公司及其西北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资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关于劳务费认定:首先,银川某劳务公司自行提交的考勤明细显示董某某在2023年5月底至6月初有考勤,可证明董某某确实提供了劳务;其次,吕某某的代班人员及吕某某本人均确认董某某等工人属于包工劳务,不需要按天拍照打卡;最后,吕某某作为直接雇佣方,已出具工资表确认欠付金额,曹某某等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工资表虚假,因此工资表可作为定案依据。
关于责任承担:银川某劳务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曹某某,曹某某又违法转包给吕某某,二者应当与吕某某共同承担劳务费支付责任;中国某集团公司及其西北分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应当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银川某劳务公司追偿。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吕某某、曹某某、银川某劳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董某某劳务费11000元;中国某集团公司、中国某集团公司西北分公司对上述劳务费承担先行清偿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银川某劳务公司追偿。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489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给农民工朋友的维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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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过程中主动留存证据:哪怕是包工形式的劳务,也要尽量留存工服、工牌、安全教育记录、与包工头/代班的聊天记录、工程量确认单、工资欠条等材料,不要仅依赖口头约定。若包工头拒绝出具书面凭证,可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确认工作量和欠薪金额,发生纠纷时可作为关键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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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主体主张权利提高维权效率:建筑领域被拖欠工资的,不要只找包工头个人,可同时向违法分包的劳务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既可以向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并将相关主体列为共同被告,最大程度保障工资能够实际执行到位。
给施工企业的风险防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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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分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分包、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否则即便已经与分包方结清全部工程款,仍需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相应责任,还可能面临行政部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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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全流程用工管理:严格执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无论天工还是包工,都要做好人员登记、考勤记录、工程量确认和工资发放台账,直接将工资发放至农民工本人账户,避免包工头虚增工资、冒领款项,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此外,本案中一审判决各方承担连带责任,二审依法调整为“共同支付+先行清偿”的责任形式,这是因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总包单位的工资清偿责任有专门规定,当事人维权或应诉时,需注意区分不同主体的责任性质,提出合理的诉讼请求或抗辩意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