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课间意外受伤各方无过错谁来赔?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3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孩子在学校课间活动时因意外碰撞受伤,学校、涉事学生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受伤学生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学校投保的校方责任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能否直接赔付给受害学生?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38号生效判决分析:
首先,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内遭受的人身损害,我国法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日常管理、事后救助等义务,就不需要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校方无过失的校园意外伤害”范围,那么即使校方无过错,保险公司也应当在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一次性解决纠纷,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学生支付赔偿款,无需先由学校赔付再走保险理赔。
最后,对于保险赔付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为治疗和维权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保险公司主张鉴定费等费用属于免责范围,必须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甲、马某甲、赵某甲均为银川市某某中学的在校学生,事发时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23年9月22日课间休息期间,马某甲、赵某甲在学校操场足球门框处活动,赵某甲追逐马某甲时,马某甲后退不慎与前来拿校服的张某甲发生碰撞,导致张某甲左侧胫腓骨远端骨折伴骨骺损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银川市金凤区教育局为辖区内学校在某某银川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2018版)》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其中每人无过失责任限额为15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1. 案涉校园伤害事故中各方是否存在过错,责任应当如何划分?2. 校方无过错的情况下,附加无过失责任险是否应当直接向受害学生赔付?
法院观点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三名学生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系在操场正常活动中偶发意外碰撞,张某甲属于意外受伤,三人均无过错;某某中学已通过制定校规、开展主题班会、安全宣讲等方式尽到了日常安全教育义务,张某甲受伤后也及时履行了救助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但案涉事故属于校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符合校方责任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的赔付条件,且为一次性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可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在无过失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保险公司提出的护理费、医疗费核算错误、鉴定费不赔的上诉意见,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认定的各项损失均符合法律规定,鉴定费属于必要支出且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免责条款已尽说明义务,故均不予采纳。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中国某某银川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张某甲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119788.19元;驳回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38号
-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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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生家长的建议:孩子在校园内受伤后,不要急于追责,第一时间带孩子就医并保留好全部就医凭证、费用票据;及时向学校索要事发时的监控录像、了解事故经过,同时询问学校是否投保了校方责任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险,优先通过保险理赔途径主张损失,降低维权成本。如果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将学校和保险公司一并列为被告起诉,便于法院一次性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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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学校的建议:日常开展安全教育要做好留痕工作,比如主题班会记录、安全宣讲签到、安全教育课件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已尽教育管理职责;投保校方责任险时尽量附加无过失责任险,覆盖校园意外事件的赔付风险;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要第一时间救助受伤学生、通知家长、固定监控录像,积极配合保险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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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保险公司的建议:在承保校方责任险时,对于免责条款(如鉴定费不赔、特定情形不赔等),要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并留存好已履行说明义务的证据,否则免责条款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本案一审与二审的裁判结果差异,核心源于对事发经过的事实认定不同(一审判定马某甲向前跑绊倒张某甲,二审查明系马某甲后退时意外碰撞),可见监控视频等直接证据对校园伤害案件的责任划分至关重要,各方都应当重视证据的固定和保存。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