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清算无法审计时举证责任由谁承担?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6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合伙合同纠纷中,因财务资料不全、工程量无法确定导致司法审计无法完成时,主张分配合伙利润的一方能否仅以对方控制证据为由要求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其主张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622号生效判决解答:合伙清算审计不能的情况下,并非只要一方主张对方控制证据就直接适用证据妨碍规则,主张方首先需要举证证明案涉财务资料、工程量凭证等证据确实由对方排他控制,且审计不能的结果完全归咎于对方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证据的行为。如果审计不能存在多重原因(如工程量未及时签证、施工方式变更导致工程量无法核算等),无法将责任全部归结于另一方的,主张分配利润的一方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诉讼请求将被法院驳回。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八条: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五条: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真实案例
2021年4月12日,吴某甲与张某甲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吴某甲以张某甲欠付的6万元购机款作为入股资金,双方合伙承建新疆且末县路肩土工程,利润按吴某甲占40%、张某甲占60%的比例分配,吴某甲负责在工地驾驶滑模机施工。
工程结束后双方就合伙清算产生争议,吴某甲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伙协议、张某甲支付其分红65146.4元、分割合伙财产滑模机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中吴某甲申请对合伙盈亏进行司法审计,法院先后委托三家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均因合伙期间无规范财务资料、滑模机施工长度无法确定(施工期间滑模机频繁故障,部分路段使用平地机、装载机施工,且未做每日工程量签证)等原因终止鉴定。一审法院以合伙盈亏不明、吴某甲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吴某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主张张某甲控制全部合伙核心证据却拒不提交,应适用证据妨碍规则推定其关于利润分配的主张成立。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审计不能的原因包含吴某甲未及时做工程量签证、施工方式变更导致工程量无法核算等多重因素,无法将责任全部归结于张某甲,吴某甲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宁01民终5622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个人合伙经营过程中,务必建立规范的财务记账制度,收支均留存书面凭证,同时对于工程量、服务量等核心业务数据要及时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避免后续因资料缺失导致无法清算。
- 如果合伙协议约定由某一方负责管理财务资料、保管业务凭证,一定要在协议中书面明确保管责任、账目核对周期,若后续产生纠纷可直接依据约定主张对方承担证据保管、提交义务。
- 合伙终止后产生清算纠纷的,建议双方先自行对账,固定收支、资产、债权债务的全部证据后再提起诉讼,若仅凭模糊的收支线索起诉,很可能因审计不能承担败诉风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