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投足额保险还要承担复印费、诉讼费?】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72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侵权人已投保足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无免赔情形的,因诉讼产生的病案复印费、案件受理费应当由侵权人承担还是保险公司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721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对于病案复印费,若保险合同未明确约定该费用属于商业三者险赔付范围,且保险公司未作出赔付承诺的,该费用属于受害方的维权合理开支,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其次,对于案件受理费,我国诉讼费用承担的基本规则是“由败诉方负担”,若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无法证实保险公司存在拖延理赔、恶意拒赔等过错的,案件受理费应当结合双方责任比例、诉讼结果由侵权人按比例承担,而非由保险公司全额负担。
法律依据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8月21日,邬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赵某在宁夏贺兰县109国道某路段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邬某驾驶的案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杨某,该车在某银川开发区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2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杨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法定过错。赵某因事故受伤先后多次住院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病案复印费等损失16万余元,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不成,赵某诉至贺兰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某银川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赵某医疗费114640.34元(已扣除垫付的18000元),邬某按照80%责任比例赔偿赵某病案复印费270元,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12元。邬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病案复印费及诉讼费均属于保险法规定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
争议焦点
- 一审判决邬某承担赵某病案复印费270元是否正确?
- 一审判决邬某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512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观点
关于病案复印费的承担:该病案复印费系赵某为证明医疗损害情况、推进诉讼程序支出的必要维权开支,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案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该费用属于保险赔付范围,保险公司也未就该费用作出赔付承诺,一审法院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判令邬某承担270元并无不当。
关于案件受理费的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邬某作为案涉事故的主要责任方,其侵权行为是引发诉讼的直接原因之一,且邬某未举证证明保险合同约定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也未证实保险公司存在拖延理赔、恶意拒赔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分担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1日作出(2025)宁01民终572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邬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721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机动车车主、驾驶人而言,投保商业三者险并不等于“事故后所有费用均由保险公司承担”。多数商业三者险条款明确将诉讼费、复印费、鉴定费等间接维权开支排除在赔付范围之外,建议车主投保时仔细阅读保险条款的赔付范围及免责约定,避免产生“投保即全赔”的认知误区。如希望将该类费用纳入保障范围,可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附加条款。
-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方而言,因维权产生的病案复印费、交通费、合理律师费等开支,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可主张由侵权人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维权过程中注意留存好所有费用的支付凭证、正规发票,以便在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提高主张的被支持概率。
-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若保险条款中约定诉讼费用、间接维权开支不属于赔付范围的,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就该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此外,本案中车辆所有人杨某因不存在“明知车辆有缺陷、驾驶人无资质”等法定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也提醒广大车主在出借车辆时务必核实驾驶人的驾驶资格、身体状态,避免因未尽到审慎义务而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