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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书面合伙协议仅凭聊天转账能认定合伙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574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仅凭转账记录、沟通聊天记录、录音等零散证据,能否认定双方存在口头合伙关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5741号生效判决解答:司法实践中认定口头合伙关系需满足严格的证明标准,核心是要证明双方存在「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明确合意,且证据需达到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标准。仅提供资金往来记录、项目协作记录、场地管理痕迹等证据,不足以排除借贷、雇佣、无偿帮工等其他法律关系的,法院不会认定合伙关系成立。本案中上诉人郝某提交的转账、录音、短信等证据,均无法明确证明双方就利润分配比例、风险承担规则等合伙核心条款达成一致,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因此其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真实案例

2019年,宁夏灵武市多处集体温棚建设项目启动,被上诉人白某从事机械租赁业务,承揽了上述项目的土方挖运工作。因需协调土源,白某找到时任村副书记的上诉人郝某,由郝某协助对接土源、参与现场管理、完成植被恢复等工作,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

后郝某起诉至法院,主张双方为口头合伙关系,约定利润按白某6成、郝某4成分配,其已实际出资并参与共同经营,要求解除合伙关系、清算项目收益并分得利润60万元。白某抗辩称双方为雇佣关系,郝某的款项为借款或劳务报酬,不存在合伙合意。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无书面合伙协议,郝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共同出资、共担风险的合伙合意,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郝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提交银行卡交易明细、短信聊天记录等新证据,主张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共同经营的事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新证据仍无法明确印证双方存在合伙法律关系,郝某未完成举证责任,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5741号
  •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合伙务必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约定出资方式及比例、利润分配规则、亏损承担方式、入伙退伙条件、清算流程等核心条款,避免仅凭“熟人信任”做口头约定,否则发生纠纷后举证难度极大。
  2. 如确因特殊情况未签订书面协议,需有意识留存能够证明合伙合意的直接证据,比如明确提及“合伙”“分成比例”“亏损共担”的聊天记录、录音、分红转账凭证、共同对外签署的合作文件等,仅留存项目协作、资金往来记录不足以证明合伙关系。
  3. 合伙经营期间建议设立共同管理的专用账户,所有合伙收支均通过专用账户流转,定期对账并由全体合伙人签字确认,避免个人财产与合伙财产混同,防止后续清算时无法区分资金性质。
  4. 针对本案中上诉人提及的一审证据质证程序问题,需注意:如认为一审存在证据未依法质证的程序违法情形,需在二审中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仅单方主张不足以被法院认定为程序违法。
  5. 如已发生无书面协议的合伙纠纷,建议先委托征和律所专业律师梳理现有证据,补充收集合伙合意相关的补强证据后再提起诉讼,避免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