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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约定以房抵顶工程款无法履行能要求现金支付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04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部分工程款以房屋抵顶方式支付,若抵顶安排客观无法实际履行,债权人是否有权要求债务人直接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040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以房抵顶仅属于债务履行方式的约定,并非免除债务人的金钱给付义务,当约定的抵顶方式客观无法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主张债务人以现金方式履行付款义务。其次,质保期的起算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不以双方结算时间为起算点,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的,债务人应当按约定退还质保金,不能以内部审批流程未完成作为拒付的合法理由。此外,若合同约定承揽人接到维修通知后拒修的,发包人有权双倍扣除维修费用,该约定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法院会依法支持该条款的适用。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四条:当事人一方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约定的违约金合理的,也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真实案例

2020年宁夏某甲有限公司与宁夏某乙有限公司签订《铝合金门窗制作安装施工合同》,约定总工程款的50%以现金支付(预留5%作为质保金),50%以房屋抵顶方式结算;质保期2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0.3‰计算;若承揽人接到维修通知后拒绝履行保修义务,发包人可委托第三方维修并双倍扣除维修费用。

案涉工程于2022年1月竣工验收合格,2024年7月双方结算确认总造价为241.2万元。某甲公司已支付现金992100元,仅完成了价值1081339元的房屋抵顶,剩余124661元抵顶款无合适房源可供履行。施工期间某甲公司因某乙公司拒绝维修门窗,自行委托第三方维修产生费用5500元。双方就剩余款项支付产生争议,某乙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支付全部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房抵顶仅为付款方式约定,剩余抵顶部分已无履行可能,某甲公司应当以现金方式支付该部分款项;质保期自2022年竣工验收之日起算,现已届满,某甲公司应退还质保金,仅可按合同约定双倍扣除维修费11000元;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及某乙公司实际损失,将违约金调整为年利率3.1%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040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以房抵顶工程款条款时,应当明确约定抵顶房屋的具体位置、面积、单价、过户时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避免后续出现无房可抵、抵房条件不明确的纠纷; 2. 若出现以房抵顶客观无法履行的情况,债权人应当及时固定对方无合适房源、拒不配合办理抵顶手续的相关证据,有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款项; 3. 质保期起算时间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发包人不能以未完成结算、内部审批流程未走完为由拒绝退还到期质保金; 4. 承揽人接到发包人发送的维修通知后,应当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可能承担双倍扣除维修费用的违约责任; 5.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主张调整的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若未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明显不合理,法院可能根据实际损失情况依法酌情调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