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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配偶偿还借款未被前诉判决抵扣能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1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代他人偿还的借款未被生效民间借贷判决认定为还款抵扣,收款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还款人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收款人返还款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12号生效判决分析: 不当得利的核心构成要件是“得利人无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如果给付人是基于代他人偿还债务的目的向收款人转款,原本该转款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不构成不当得利。 但如果该笔还款未被生效民间借贷判决纳入已还款范围予以抵扣,给付人的偿债目的看似落空,收款人取得该笔款项的法律根据看似嗣后丧失,此时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还要看收款人是否实际获得了超出债权范围的额外利益。如果收款人在执行程序中主动变更执行请求,将该笔还款对应金额从执行标的中予以扣减,那么收款人并未实际获得额外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还款人要求返还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李某向方某1借款60万元,田某(李某原配偶)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2015年6月至10月期间,田某分6次向方某1转账共计137700元。
2022年方某1将李某诉至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该案缺席审理中方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述李某未偿还过任何本金和利息,法院最终作出(2022)宁0106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判令李某偿还方某1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0万元,方某1有权对抵押房产优先受偿。
后李某以田某转账的137700元系还款为由申请再审,被法院裁定驳回。田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方某1诉至法院,要求返还1377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田某全部诉讼请求,田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方某1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2022)宁0106民初4324号案件的执行标的,将申请执行的借款本金调整为50万元、利息调整为532300元(已扣减案涉137700元及另一笔3万元还款),并办理了执行变更手续。

争议焦点:
方某1收取田某转账的137700元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向田某返还。

法院观点:
案涉137700元系田某代李某偿还的借款,因当事人失误未在前诉民间借贷案件中抵扣,李某的再审申请也未获支持,此时方某1收取该笔款项的法律根据看似嗣后丧失。但二审中方某1已主动变更执行标的,在执行程序中扣减了对应债务金额,方某1并未因此获得额外财产利益,故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12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民间借贷还款务必留存完整凭证,优先选择直接转账至出借人本人账户,并明确备注“偿还XX借款本金/利息”,避免因账目不清引发后续纠纷;若委托他人代还,也要提前告知出借人并留存委托代还的沟通记录。 2. 若因前诉缺席审理等原因导致已还款项未被生效判决抵扣的,优先选择针对前诉申请再审,或者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异议,而非直接另诉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纠纷中“得利人无法律根据”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举证难度较高,维权路径选择不当可能导致败诉。 3. 作为出借方,起诉前务必全面核对全部还款记录,如实向法庭陈述还款情况,故意隐瞒已还款项的可能涉嫌虚假陈述,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即便后续通过变更执行标的补正,也会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4. 本案中田某作为借款担保人,若确实代李某偿还了借款,在确认还款用于抵扣李某债务后,可依据担保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李某追偿,选错法律关系可能导致维权失败。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