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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欠条之后还能另要返工桩劳务费吗?征和律所结合银川(2025)宁01民终64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工程劳务中,双方已经按照总工程量、单价出具多份欠条并完成后续调解结算后,一方又拿出此前由第三人出具的“返工桩证明”,要求另行支付返工劳务费,法院会支持吗?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1民终6454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正是:杨某主张的返工桩650根、9750元,是否属于已经结算欠条之外的新增劳务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宁01民终6454号生效判决分析:劳务合同纠纷中,结算欠条通常会被法院视为双方对一定期间、一定工程内容的阶段性或最终性确认。如果主张某一笔返工费没有包含在结算中,主张方不能只证明“确实干过返工活”,还要进一步证明两点:

  1. 返工费用存在独立计费约定,例如双方明确约定返工桩另按每根15元计费;
  2. 该笔费用经过付款义务人确认,例如由对方本人签字、授权人员签字、微信确认、结算单列明,或者后续欠条明确排除该笔费用。

本案中,杨某虽然提交了李某出具的“返工桩650根、9750元”证明,但法院认为该证明不能约束马某,原因在于:杨某未能证明李某有权代表马某确认返工费用;马某不认可该证明;并且该证明形成时间早于马某后续多次出具欠条及双方后续调解结算。法院最终认定,杨某要求另行支付9750元缺乏事实依据。

征和律所认为,本案对劳务人员、包工头、分包施工人员都有现实提醒:返工费用、追加工程量、赶工费、窝工费等“额外款项”,不能只靠现场人员写一张证明,最好在最终结算前单独列明,并让真正付款义务人确认。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说明,合同及结算文件原则上只约束合同当事人。第三人出具的证明,若不能证明其有代理权或获得付款方追认,通常难以直接产生要求付款方支付的法律效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主张劳务费的一方,需要证明双方对劳务内容、计价方式、付款主体等形成了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费用,诉讼中会面临较高证明难度。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的裁判核心正是举证责任:杨某主张9750元返工费应另行支付,就需要证明该费用未包含在此前结算中,并且马某负有支付义务。

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2年,马某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光伏压桩劳务分包给杨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压桩单价为每根11元。杨某完成压桩23000根。

2022年10月26日,李某向杨某出具一份证明,载明杨某在六标段干返工桩650根,金额9750元。随后,马某于2022年10月27日、2022年11月20日、2023年1月19日向杨某出具多份欠条,内容围绕光伏压桩23000根、单价11元及剩余欠款进行确认。

2025年7月7日,杨某曾就53000元劳务费起诉马某,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马某欠杨某劳务费5万元,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之后,杨某又另案主张返工桩劳务费9750元。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马某是否还欠付杨某返工桩款项9750元。

杨某认为,23000根压桩费用与650根返工桩费用属于两个不同工程,53000元欠条不应包含9750元返工费用。马某则认为,双方已经结算清楚,不存在另行支付返工费用的问题,且其不认可李某出具的证明。

三、法院观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杨某以李某出具的9750元返工桩证明主张马某付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返工桩独立计费约定;
  • 杨某也未证明李某出具证明经过马某确认,李某陈述其与马某不存在雇佣关系,马某亦不认可该证明,因此该证明不能约束马某;
  • 李某出具证明的时间为2022年10月26日,而马某之后多次向杨某结算并出具欠条,直至双方在另案中就劳务费达成调解协议,应当视为涉案款项已经处理完毕;
  • 杨某称后续欠条未包含此前返工费用,与常理不符,缺乏充分证据支持。

四、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杨某要求马某、李某支付劳务费9750元的请求未获支持。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杨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宁01民终6454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务合同尤其是工程劳务项目中,很多纠纷并不是因为“没干活”,而是因为“干了活但没有把钱写清楚”。遇到返工、增量、临时加活时,建议当事人重点做好以下几件事:

  1. 追加费用要单独确认。返工费、增加工程量、机械台班费、误工费等,不要只停留在口头沟通,应形成微信确认、补充协议、签证单或结算单。
  2. 确认人必须有付款权限。现场安全员、带班人员、材料员出具的证明,不一定能代表老板或发包方。最好要求付款义务人本人签字,或保存其授权证据。
  3. 最终结算时要写明是否包含返工费。如果返工费另算,应在欠条或结算单中写明“本结算不包含某某返工费用,返工费用另行结算”;否则后续再主张,容易被认为已经一并结清。
  4. 调解时慎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还有其他款项尚未解决,应在调解协议中明确保留权利,避免后续被法院认定双方款项已经处理完毕。
  5. 起诉前先做证据链审查。仅有一张证明或欠条并不必然胜诉。征和律所建议从合同关系、计价依据、履行事实、对方确认、付款记录、结算范围六个方面同步审查。

对于劳务人员而言,本案的关键启示是:结算之后再要钱,难度远高于结算之前把账算清。对于付款方而言,如果已经完成最终结算,也应妥善保存结算单、欠条、转账凭证和调解文书,以便在后续争议中证明款项范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